在六一七、六二○期的本欄中,已完整說明了財政部就不同稅目之減免規定。本期再來說明「車輛稅捐減免」及「農業損失」部分,如何申請補助及減免(相關提問請詳閱六一七期本欄)。二、車輛的稅捐減免:受災民眾只要持有村里長、警察派出所、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證明,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補發汽機車駕照、行車執照、牌照登記書等業務;車輛報廢、繳註銷、停駛及號牌遺失或損壞;車輛定期檢驗;交通違規罰鍰繳納、裁罰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職業駕駛執照審驗等,均可展延至民國(下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如果是車輛受損需要辦理報廢、繳註銷、停駛者,汽車燃料使用費只計徵至一○一年六月十一日止;汽車若送修護,憑汽車修護廠開具之證明文件,按照修車的天數減免之,但是須於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若受災車輛所有人死亡,親屬辦理車輛繼承過戶或報廢、繳註銷牌照者,交通違規案件免罰及積欠汽車燃料使用費免繳,辦理汽機車繼承過戶者免徵該項規費。三、農業損失:倘損失已達法定標準(農損一千五百萬元以上或其他),可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日翌日起十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必要時得邀請當地農會、漁會協助。未達法定標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勘查認定為嚴重損害者,得於天然災害發生後十四日內選擇補助項目,並檢附勘查報告相關資料,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辦理。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或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財政部並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相關規定,或是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之處,可以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是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洽詢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