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二九期已列出國賠法第三條關於申請國賠的構成要件,本期以實際案例來說明。以新北市淡水區有名的沙崙海灘為例,海域的管理為「屬地主義」,所以沙崙海域的行政管理權責屬於新北市政府,在此合先說明。過去頗富盛名的沙崙海域,是大台北地區民眾夏日必遊景點,然而,後期因為經營與管理的問題,加上淡海新市鎮施工改變潮汐與海流,周圍海域形成許多漩渦、暗流,而且水質檢測出含重金屬、生菌數過高,早就已經不再對外營業,海灘現已遭廢棄並封閉大門。早被新北市政府公告列為危險水域的沙崙海水浴場,已多處設立警告牌「禁止民眾在沙崙海邊游泳」,並派人採取不定點、限時巡查措施防範,新北市政府對於沙崙海域的防止危害之發生,已經善盡相當的注意義務,並無設置或管理上之欠缺,顯然不符合所提國賠法第三條第二項要件(詳情請參閱六二九期本欄)。若民眾不顧禁止游泳的告示,致發生溺水等情事,管理機關並無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致的傷亡與管理機關間,也欠缺相當因果關係。綜合以上幾點所述,這個案例應不符合國賠法第三條,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之請求國賠構成要件。最後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選擇設有救生人員執勤的水池戲水,避免在危險水域戲水,有豎立危險標語的地區絕對不可以進入,一定要瞭解自身的體能狀況,才能保護自己。如何申請國賠?受害人如果要聲請國家賠償,請求的程序如下:請求權人應該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也就是公務員所屬的行政機關,或者是公有設施所屬的管理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若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受害人始得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事件性質上雖屬公法事件,關於請求程序係採雙軌制,人民除得依該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外,亦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於提起其他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二者為不同之救濟途徑,各有其程序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