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簽訂預售屋契約時應注意履約保證機制之實質效益
自從去年9月央行祭出第七波選擇性信用管制之後,整體房市營運在央行「限貸令」管制之下,已有不少小型建商因資金斷鏈而面臨經營危機,尤其是央行第七波選擇性信用管制之實施適逢交屋高峰期,在待售新成屋愈來愈多情況下,各地建案餘屋或保留戶、地主戶或投資客必然會出現爭相釋出競價求售情事,最近則更因預期下跌心理愈來愈濃厚而導致讓利之促銷策略失靈,終致中南部地區陸續出現爛尾樓與建商倒閉情事,尤其是在各大媒體爭相大幅報導情況下,房價下跌似乎有愈來愈嚴重趨勢!
有關建商倒閉事件,例如:
一、5月14日花蓮吉安鄉「綠野仙蹤」建案傳出建商倒閉事件,爛尾樓遭法拍。
二、嘉義預售爛尾樓建案「臻品舞」19戶100%完銷,惟至交屋階段卻發生建商倒閉而淪為爛尾樓。
三、桃園老牌營造廠受到資金斷鏈影響,導致10個建案同時停工,並且範圍涵蓋台北市、桃園中壢及龍潭、新竹等地。
四、7月31日台中海線知名建商向協力廠商發出公告,說明因資金周轉困難擬自即日起全面暫停施工,工程款協調會延後3個月再行通知。按該建商建案分別位於沙鹿、龍井及雲林斗南等地。
由以上陸續傳出的建商倒閉事件,不容小覷的是,未來三、四年交屋高峰期必然還會有更多的逾放、法拍甚至建商倒閉事件發生!
其次,最近購屋者在爛尾樓與建商倒閉事件頻傳情況下,方才驚覺「履約保證」之重要性!因此,今後購屋除「貨比十家」之外,更應以品牌信譽良好的公司產品為首選!
本文謹就113~114年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態樣加以節錄彙整如下,以供參考。

壹、案例參考
1.被處分人○○建設公司於591房屋交易網刊載售屋廣告,宣稱「履約保證與中國信託聯名『全台唯一金融金控第三方託管』」,惟○○房屋仲介公司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合作之「房屋交易安全制度」並非履約保證,亦非金融金控第三方託管,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貳、公平交易法參考條文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參、購屋應注意事項
最近在交屋糾紛頻傳情況下,有關履約保證議題備受關注,近年曾有建案於○○房屋交易網刊載售屋廣告,宣稱「履約保證與中國信託聯名『全台唯一金融金控第三方託管』」,惟○○房屋仲介公司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合作之「房屋交易安全制度」並非履約保證,亦非金融金控第三方託管,因此,購屋時應確實了解履約保證的實質保障,慎勿遭虛偽不實的宣傳廣告所迷惑。
有關維護消費者權益之「履約保證機制」(詳請參閱圖一至圖四);此外,亦可至中華民國建築經理公會網站參閱各會員公司所提供之相關資訊。

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以下謹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七之一條有關履約擔保機制之條文予以節錄,以供參考: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為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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