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呼應民粹的呼聲,執政黨立委提出「加薪四法」,毛內閣「從善如流」,全力響應。勞動基準法、公司法與工廠法等三法已通過委員會審查,月中即可能通過院會三讀,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亦應可順利達陣。前三者是以宣示或罰鍰迫使企業從命的棒子,後者則是一三○%認列中小企業增雇員工費用的減稅胡蘿蔔,期望在威逼利誘之下,讓薪資快跑,帶動經濟這輛馬車加速前進。本專欄曾再三剖析,與他國相較,台灣的薪資並未偏低,只是被嚴重偏低的物價水準給掩蓋了;而且,真要提高薪資,在需求面擴大就業密集度高的產業,供給面則大刀闊斧改善技職教育、翻轉正規教育,才是根本的釜底抽薪之計。無奈選民不願深思治本之道,只要揚湯止沸的敷衍手法;為選票計,立委也就委身屈從。但逼迫企業將盈餘分派員工的棒子,用之不以其道,反而可能損害勞工利益。依勞基法修正案,公開發行公司必須由勞資雙方共同訂立利潤分享計畫,否則最高處五百萬罰鍰;其餘二法未訂法則,但顯而易見,利潤分給員工愈多,就愈得到肯定。不過,這卻不是正確的觀點。台灣大小企業每年支付員工不菲的年終獎金,已行之數十年;通常在年度伊始即正式宣告分配規則,不僅已成慣例,而且成效顯著,深受肯定。如果三法只是將此慣例入法,以免滋生爭議,的確無需疵議。但若越此一步,以分享利潤比率之高低論企業之良窳,甚至如某些立委倡議,硬性規定將二○%利潤分配員工,則大錯特錯。因為,員工依薪酬為其生計,多數人並不喜歡冒險僥倖,只求月月能有可靠的收入。然而一旦二○%薪酬與企業盈虧掛鉤,必會擠壓固定薪資,每月的收入即可能大幅起伏,絕非他們所願承受,千萬不要一頭熱地以為造福勞工。至於以減稅誘因鼓勵中小企業增雇員工,由於多雇一人每年優惠不過三、五千元,只是食之無味的雞肋,其作用微乎其微。立委諸公真有見識,還是尋求根本之策為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