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 不可不認識的消費者保護法60757' />
在虛擬平台通路交易買賣,已全部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特種通路七天鑑賞期的約束。如Facebook、直播、Line、Wechat、Mail、部落格等平台的買賣交易,原屬《民法》上的合意買賣契約,在七天鑑賞期權利主張會有所爭議,故政府相關執法稽查機關已將此類列入為特種買賣的範疇。如此作為無非就是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於是在買賣交易中賣家需要擔保許多交易的責任,使消費者能得到安全無虞、品質優良的服務或產品。上述法源為《民法》的買賣篇及《消保法》的條文中,兩者皆對於消費者提供相當的保障與權利,身為賣家不能不懂相關法源資訊,否則容易誤觸相關條文的規定與界線,賣家經常觸及、違反的內容:智慧財產專利或商標權、瑕疵保固責任、製造成分及產地來源不明、銷售需列管檢驗商品(如:食品、美妝等)。《民法》與《消保法》賣家最常遇到爭議的法律:《消保法》保護的對象僅限於法人(公司行號業者)對自然人(一般消費大眾)爭議處理,若是法人對法人的爭議,須依據《民法》來進行權益訴求保障。其中定型化契約是《消保法》特別重視的部分,其有三大重點為「雙方平等互惠」、「較對消費者有利」、「消費者有較大解釋權」,若發生爭議,常用「不當得利」或「侵權」去主張權利進行訴訟,需特別注意主張的追溯期,避免發生主張權利時發現已過時效之狀況。在消費意識高漲的時代,《消保法》的管轄範圍依法學的見解,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下,也開始管理觸及到自然人與自然人的交易爭議,故賣家更要強化相關資訊,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買賣交易風險。有損安全健康 可主張契約無效《消保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及提升消費的品質,目的在避免消費過程中,消費者蒙受損失及侵害,開宗明義第一條就說明「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並在第二條的條文中明確規範相關名詞及事務範圍。近期稽查結果,許多虛擬電商通路業者在商品標示方面幾乎是百分之百不合格,稽查單位針對這些業者處以罰款並限期改善,可見業者對於相關法令規定並不熟悉。製造與標示部分,《消保法》相當重視消費者的安全與健康,故特別要求賣家需把關及提供安全健康的產品或勞務,進行銷售時須清楚提供製造地、成分標示、來源國及是否有相關檢驗報告等透明化資訊,以確保產品勞務安全無慮,也不會對消費者健康造成任何損害,在消保法相關規定中,若對產品或勞務有安全健康損害的狀況,消費者可主張訂單及買賣契約無效,另外針對萬一有所受之損害部分時提出民事及刑事的法律訴訟主張,以保障消費者權利。
《消保法》第七條中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業者,於提供商品或服務進入市場時,應確保其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若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若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若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七天鑑賞期 使用後無法退換貨另從《消保法》第八條、第九條可看出,除了產品、勞務本身製造者外,通路商及輸入商都需負擔連帶責任,無非是希望銷售通路及進口輸入商一同把關。第八條「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第九條「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為保護消費者在交易時沒看到產品實體的狀況,《消保法》中明定特種買賣(如:網路、人員直銷、郵購、電視購物等)擁有七天鑑賞期的權利,鑑賞期不等同於已使用,消費者使用後便無法進行退換貨。目前《消保法》中,關於部分隱私貼身衣物類商品及有效期限過短等商品或勞務,在鑑賞權利已有部分修改,可查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哪些品項無七天鑑賞期的相關權利,但賣家仍須遵照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例如:瑕疵保固責任等買賣相關的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