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振國表示,財政部於108。09。11「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規定,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新制),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得比照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2點至第4點規定(自住房地有選擇「新制」或「舊制」之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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