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嘉義縣政府外,新北市政府也發出公文函及新聞稿,經發局局長何怡明表示,依工輔法修正條文,符合105年5月19日前既有未登記工廠且屬低污染事業、非位於經濟部或新北市公告不宜設立工廠的區域的業者,應於111年3月19日前申請納管,提出申請者於輔導期間可免受相關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處罰。
》本文限會員登入瀏覽,請先登入
登入會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