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財產保全法律常識

作者:吳挺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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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9

大家好: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主題是「公司負責人財產保全法律常識」!

以下直接進入主題!

首先公司法上的公司負責人在公司法第8條有定義性規定,但以我國常見的公司類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來說,董事、董事長當然是公司負責人!不是只有董事長才是公司負責人!

董事們除了決策公司方向之外,也常在公司需要向銀行貸款時,被要求擔任「連帶保證人」!因此,使得公司的經營成敗,與董事自己的財產有了重大關聯性!

當公司向銀行貸款,董事們擔任「連帶保證人」時,如果今天公司還不出錢,銀行可以決定是:找公司還錢、還是找董事還錢、或同時找公司及董事還錢!

擔任「連帶保證人」的董事們,不能要求銀行必須先對主債務人(公司)起訴取得確定判決的強制執行名義,再拍賣公司財產,當財產都拍賣完還是不足還款時,銀行才可以向董事們要求還債!(俗稱「普通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舉個例子來講:

我曾有一位當事人,早年擔任親戚公司的董事及公司借款的「連帶保證人」,後來公司倒閉,欠下新台幣2億元的債務,而當公司還不出錢時,銀行把公司和董事當成「共同被告」起訴要求還款!當然也在事發第一時間,假扣押公司及董事的財產!後來公司的財產賣完了,也拍賣了當事人名下的財產,也導致當事人和妻子、子女之間關係不良!

在幾年前當事人來找我時,是因為債權轉手後承接的資產管理公司又找他還錢,他才來找律師處理!

當時和他們一家人會談時,我印象很深刻的是:「談到一半,女兒忽然對父親大吼:『欠債欠到2億,你知道我都不敢和我男友的家人講嗎?欠這麼多的家庭,誰敢娶我啊!?』」

後來我才瞭解,因為多年來父親(當事人)的處理態度一直消極,之前都沒有找過律師處理(連法律諮詢都沒有),太太、子女對夫妻財產制還有繼承的規定也不懂!所以才導致這個家庭多年來一直承受很大的壓力!因此親情多年來是破裂的!

因此再次提醒大家:「有問題發生,真的第一時間找律師協助處理!」不要像這個家庭一樣,10多年來是關係破裂的!直到我向他們解釋:「現行法下,夫、妻債務各自負擔;未來子女們可以用拋棄繼承方式來處理父親債務,他們臉上才呈現多年來稍微放鬆的表情~」

同時建議公司內部要設置法務部門或請常年法律顧問,協助公司負責人(包含董事),平常就留意並避免掉經營上的法律風險!把風險給降下來!以免出事時,擔任「連帶保證人」的董事們,是可能會把自己的財產和家庭都給賠進去的!

此外,現行民法第753-1條規定:「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把保證債務範圍限縮在自己任職期間,也是一個權利保障規定!請大家留意!

再提供2個擔任公司負責人後,可以思考規劃運用的財務規劃工具,即便擔任「連帶保證人」,也可以【預防】公司發生問題時,把自己所有財產一起賠進去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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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信託】規劃!

信託法第12條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俗稱「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當在擔任董事後,公司債務問題發生前,董事可以思考先運用信託規劃自己的財產傳承,把財產移轉給受託人,董事就不再是財產名義上的所有人了!(會由受益人來享有財產利益),自然債權人不能強制執行該信託財產!

而受託人雖然是財產名義上的所有權人,但是因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俗稱「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規定,所以受託人的債權人也不能對信託財產來強制執行!

因此,董事(信託委託人)可以為自己和家人留下一筆退路金(現金、不動產…等具財產價值的資產)!

但細節要如何規劃,請找懂信託的律師處理!

還有,時間點也很重要!時點不對,信託可能會被撤銷!

因為本人從研究所時就關注此領域,有需要瞭解的朋友可以另預約面談諮詢討論。

 

二、另一個方案是運用【保險】!

(但目前最高法院尚無判例定見,只是多數看法,所以不保證完全無風險)

去年高等法院有法官座談會討論決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

法官們討論的情況是,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年繳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對該保險契約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也扣押「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公司回函設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給法院,執行法院用法院的執行命令代替債務人終止該保險契約,來讓債權人可以執行「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公司聲明異議,所以債權人起訴「確認債務人對保險公司有解約金債權存在之訴」,法官們討論該如何處理?

最後法官座談會決議:「受訴法院駁回債權人的訴訟」!

簡言之,法院目前多數認為:「債權人不能透過法院代替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並且強制執行保單價值準備金!」因此,這也是個方向!也提供給大家參考囉!

最後提醒大家:「預防勝於治療」,「有事發生時,趕快看醫生(找律師),不要自己嚇自己,或把小病拖成大病!」像上面的當事人賠了財產和家庭親情,彌補要花更大力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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