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障鑑定明(2012)年將全面實施ICF新制,ICF中文全名為「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是由世界衛生組織(WHO)提出,內容是重新看待什麼是「身心障礙」,並正視環境因素與疾病/損傷後果的影響,開啟將焦點放在「障礙情境」,而不再是「障礙者」的新紀元。ICF的觀點是「每個人都可能有障礙」,這新的障礙觀點典範揚棄了標示某一群人為身心障礙者,從此,身心障礙者意味著不再是「他們」,而是你我他的概念。ICF強調「障礙」的產生,是來自人與環境的互動,而不單是因為人的身體功能或構造有損傷,就必然會有障礙。由於ICF基本精神是使身心障礙者成為完整的公民,促進處於障礙情境的公民能有機會平等地參與社會,成為推動身障政策的核心價值,因此對身心障礙者的影響至少有下列三面向:一、機會平等與反歧視:當ICF反映出障礙的狀態是人一生當中必定會面臨的生命經驗時,社會大眾將需要負起共同分擔社會風險,給予未來可能處於障礙情境中的你、我、他,也有完整、充分、有尊嚴地參與各項活動的機會。二、公民權:身心障礙者從法律上被動的受保護對象,拿回主導權,成為法律上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主張充分參與社會之權益,成為自己生活計畫的決策者與政策制定的參與者。三、社會行動者:ICF不強調專業協助觀點,而更重視個人與集體責任。要求助人工作者得成為「社會行動者」,即非一味要求個人適應障礙,而是推動社會改變以減少障礙:除面對ICF評估架構重視環境因素,要求國家與社會積極作為,以減少 /去除「障礙情境」外,同時須學習以「處於障礙情境者」為主體,視其為推動社會改變的夥伴。ICF所強調的身心障礙觀念的變革,也同時衝擊著社工們的助人專業、養成教育、角色功能等。告別一味強調專業協助、進行個別處遇,未來將要求身障者個人去適應社會的照護角色,換上重視身障者個人與集體責任、進行社會行動,倡議環境改造的政治角色,面對身心障礙的觀念轉變,不只有專業助人者受到衝擊,社會大眾也同時需要重新認定對身心障礙的認知,並且給予支持與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