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承上期,「法定停車位」無獨立權狀,以共同部分持分分配給承購戶,須隨主建物一併移轉。此即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所稱「共有部分」。該車位可以依分管協議,交由某一戶或是某些住戶使用,我們稱之為「共有專用」或「約定專用」。也就是說,停車場所有權屬於全體住戶所有,單一住戶對停車場有其一定比例的應有部分,但是該應有部分並未特定,該一定比例的所有權,只是一種抽象的概念,而非具體A01或A02停車格的概念。如果您的所有權型態屬於此類,則停車場是屬於住戶共用,自然會受限於住戶間之「規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乃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的約束。但這裡須注意的是,該「規約」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二項),而非「管委會」所能片面決議的,因為「管委會」性質上僅屬執行機關而非決策機關(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參照)。且「規約」性質上應屬「契約」的一種,因此,在內容上亦不得違反法令或是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所以,如果您的停車位是屬於「法定停車位」性質的,那在停車位的使用上除非「規約」有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情形外,停車位使用人是應該尊重的。而「自行增設停車位」與「獎勵增設停車位」則是具有獨立產權、權狀,可單獨移轉,即上述的「專有部分」。如果您的停車位的所有權屬於此種權利型態,那麼您就對該停車位具有自由使用、處分、收益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換句話說,就是只要在符合停車場的正常使用範圍之下,您在您的停車格中愛停放什麼車就停放什麼車,大廈管委會是無權力限制您的。建議您在此種情形下,可以先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大樓住戶們進行溝通協調,如果真的無法達成共識,可再藉由各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或直接透過訴訟方式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