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購買預售屋應仔細檢視夾層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
2018至2024年由於房價不斷飆漲,再加上一般購屋者對於住宅品質的要求日漸提高,建商在兼顧房價與居住空間前提下,遂又出現挑空或複式樓層之規畫設計,並於預售建案以不實廣告銷售方式,讓購屋者誤以為可以「買小坪數作大空間使用」的錯誤觀念,導致建築物完工領得使用執照後,必須透過建商或自行以二次施工方式,擅自加設部份或全部樓板成為夾層屋,甚或增加一層,以增加使用樓地板面積,由於這種違反法令規定之行為,屢遭購屋者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並被認定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因此,今後購屋除「貨比十家」之外,更應以品牌信譽良好的公司產品為首選!
本文謹就113年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態樣加以節錄彙整如下,以供參考
壹、案例參考
【案例一】(113年11月)
1.被處分人銷售「陞○園」建案,於網頁廣告刊載「已預留○○銀行貸款額度」、「○○銀行信託保證」,惟查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被處分人並無與○○銀行簽訂預留貸款額度或信託保證之文件,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案例二】(113年11月)
1.被處分人銷售「○○家園」建案,於網站宣稱「總戶數:住家427戶」,惟查案關建案使用執照,前開宣稱非全屬住宅,其中有13戶核准用途為店舖,戶數之宣稱不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有限公司新臺幣25萬元罰鍰。
處○○廣告有限公司新臺幣15萬元罰鍰。

【案例三】(113年10月)
1.被處分人銷售「○○京城」建案,於臉書貼文刊載「總共二樓(二樓可作挑高夾層分成2.3樓)」,並輔有2樓空間之圖示,惟查案關建案3棟建物之使用執照核定用途均僅有1層樓店鋪,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3.去函促請李○○爾後製作及刊載建案相關廣告時,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性與正確性,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1.被處分人銷售「○○禮鄰」建案,臉書貼文刊載「【極】挑高頂樓4.2挑高設計,多功能魔法空間」文字,並載有上、下樓梯夾層空間圖示,以及於591房屋交易網站嵌入之影片內容載有上、下樓梯夾層空間設計,廣告予人印象為案關建案可施作夾層,惟查案關建案使用執照,其地上第1層至第4層及突出物1層均無核准夾層設計,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3.去函促請○○科技公司爾後提供會員刊登廣告,應注意廣告媒體業之相關責任。

貳、公平交易法參考條文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參、購屋應注意事項
所謂夾層係指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一)購買預售屋(包括尚未領得建造執照者、領得建造執照尚未施工者、已施工者、尚未領得使用執照者):
1.購屋者可要求建商或售屋者出示主管建築機關原核准之圖說內容,查核該夾層之設置是否經該管機關核准,如該夾層未標示於核准圖說中,即屬違法。
2.簽訂購屋契約時,如建商或售屋公司提及可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再行二次施工者,即屬違法部分。
3.無法自行判斷,可要求建商或售屋者出示建造執照,依執照號碼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詢。
4.建商或售屋者如無法出示建造執照,購屋者可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各級政府之消保官及消費者保護團體檢舉。

1.合法夾層依法可辦理產權登記,非法夾層則無法辦理產權登記。依此原則,購屋者可按該夾層有無登記於產權面積中(即所稱權狀面積)或可否辦理產權登記加以判斷。
2.可要求售屋者出示使用執照,依執照號碼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詢。
3.如所購之房屋依上開之原則已認定不能加建「夾層」者,購屋者應不得主動詢問建商或售屋者可否設置夾層,以免於日後產生糾紛時,難以舉證,保護自身應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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