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申請理賠時,會有這樣的心聲:「為什麼保險公司會拒賠?難道是如大家所認知『核保從寬、理賠從嚴』一向是保險公司的行銷手腕嗎?」或者是「我的業務人員跳槽或離職了,我的保單變成了孤兒,當我要理賠時誰可以幫幫我……」案例:小美的父親今年60歲,原本就有購買醫療險、壽險等。一年前她父親又向同一家公司追加投保意外險100萬,最近因車禍意外導致截肢至膝蓋,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竟發存證信函,理由是小美父親投保意外險時未善盡告知有糖尿病等病史的義務,因此要退還他保費並予以拒保,小美納悶,投保意外險跟未告知疾病病史有何關聯?宏泰人壽 副總經理 嚴成均答:究竟既往病史跟意外險之間有何關聯?首先必須清楚保單條款中的主張權利。所謂告知不實及隱匿的事因,要先了解跟保險事故的關聯性;換句話說,要先弄清楚意外的定義是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但因為非由疾病引起的事故又很難判斷,很多保戶會認為只要是非由疾病引起就算是意外,對保險公司理賠部而言,此2個條件是要同時考量的。
#@1@#舉例來說,有位保戶因腦動脈受損,導致意識喪失而摔倒,頭部撞到桌角使頭部骨折,此時保戶及保險公司的認知上就會有所爭議,癥結點在於究竟頭部骨折是因為腦動脈破裂,還是跌倒所引起的,就必須藉由醫生的診斷判定事出何因。而以小美的父親為例,一般認為兩者之間沒有關聯性,也許只是意外造成的傷口,一般人也許擦個藥就可以逐漸癒合,但是糖尿病患者就可能引發傷口潰爛、植皮等等問題,因為糖尿病會讓傷口比較不容易癒合,所以類似的情況最後必須截肢,就不是單獨的意外產生的原因,而是糖尿病的合併症引起。換個例子說,如果是單純因為意外而骨折,這跟他未告知的部分無關,通常保險公司的作法會給付該次的理賠,同時也解除該契約。不過,也是有公司直接解除,每家保險公司作法大不相同,投保前應該詢問清楚。結論:經醫生診斷,申請理賠時若非單獨的意外原因,而是疾病的合併症引起,則非意外險的理賠範圍。若該次事件中,引發理賠的原因是未告知的該項疾病,保險公司將可依保險法提出契約撤銷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