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屆滿60歲的陳政民,在一家私人企業擔任中階主管,每月薪水大約6萬多元,雖然公司規模不算很大,升遷管道也不甚完備,但至少是份穩定的工作。算一算在這家公司也待了30幾年,同年的朋友大多已經退休了,但他卻面對龐大的經濟壓力,始終讓他喘不過氣,只因他老來得子,不希望唯一的兒子要承受三明治族群的壓力,因此他希望能繼續工作,多存點錢,讓兒子未來經濟負擔少一點,所以一直不敢有退休的念頭。陳政民一直有「養兒防老」的觀念,去年好不容易盼到兒子陳維祥退伍了,本以為可以開始依靠兒子過下半輩子,誰知事與願違。由於晚生又是獨生子,從小到大,夫妻倆對於陳維祥極盡寵愛,也讓他養成好逸惡勞的習性。去年退伍的陳維祥以工作需要為由,加上想要擁有個人自由的空間,而要求在外租屋,陳政民也無可奈何,只好答應,但也因此對於兒子在外的情形一無所知,噩夢於是就此開始...。
#@1@#5個多月以前,陳政民接到一通銀行打來的電話,對方詢問陳維祥的聯絡方式,陳政民不禁納悶,質問對方用意為何?一問之下才知陳維祥申請信用貸款,欠了銀行50萬元的債務,人也不知去向。面對銀行陸續有催收人員打電話來家裡的陳政民,心中疑惑愈來愈大,兒子雖然工作不穩定,但據他所知月薪起碼也有3萬元,夫妻倆也不曾要求他拿錢回家,怎麼會去申請信貸積欠這麼多債務?經過對兒子一番盤問才知,原來,陳維祥愛買名牌及生活享樂的習性不改,放假依然跟朋友到處玩樂,收入不足以負擔他的支出,缺錢就到處跟朋友借錢,沒想到錢愈借愈多,如同掉入無底洞。日子一天一天的過去,本來不想讓父母擔心,靠自己咬緊牙關找工作的陳維祥,終於面臨債台高築無力償還的窘境,最後無技可施,只好去申請信用貸款,但旋即又面臨失業沒有收入,卻為了生活而不斷增加支出。他說,近幾個月來,因為無力償還貸款,連續積欠數月未償,時常收到銀行催討債務的存證信函,說要準備正式向法院提告;還接過自稱替銀行催債但口氣像黑道的電話,讓他因而夜夜失眠。身心俱疲的他,再也無法繼續忍受這種煎熬,便開始了躲躲藏藏的日子。
#@1@#陳維祥向爸爸說到這些債務情況時,臉色充滿自責,說他也不願意欠這麼多錢,連累爸爸被催收人員討債。陳政民聽完兒子的反省話語,不免心疼,心裡擔憂著:「這樣下去,會不會影響陳維祥未來信用狀況」等因素,想到兒子以後還要找工作、做人,最後陳政民決定拿出老本,幫兒子度過難關。陳政民向銀行聯絡償還欠款,也一再口頭要求銀行,以後千萬不要再借錢給陳維祥,事情似乎就此落幕。無債一身輕的陳維祥,有感父母用積蓄幫他還清債款,內疚的他決定發憤圖強,想做點小生意,因此再次前往某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卻莫名其妙被銀行通知退件,此時陳維祥直覺認為是之前銀行擅自幫他申請親屬代償註記一事,陳維祥向銀行求助卻無結果,他認為銀行自動幫他申請親屬代償註記是不對的行為,於是氣急敗壞地撥電話到銀行公會申訴,打算替自己討回公道。
#@1@#銀行公會專員接到陳維祥的電話,並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後,隨即與該銀行聯繫,對方也立即清楚查明後,主動聯繫銀行公會,得到的回覆說明是申請親屬代償註記時,銀行必須請貸款人及當初的代償人親自前往銀行填寫同意書才可以生效,銀行是不可擅自作主代為申請親屬代償註記的。至於申請信用貸款退件原因,銀行建議陳維祥可以自行向聯合徵信中心調閱資料查證。陳維祥透過聯徵中心查詢自己的信用紀錄,了解狀況後,得知是自己其他因素導致信用紀錄不良,才遭退件,與申請親屬代償註記並無直接關係。銀行公會表示,如果陳維祥想要「取消註記」,必須親屬和本人都簽章,一起到聯徵中心,或是從網站下載書面文件,郵寄到聯徵中心才能取消。至於其他註記項目,對成年人而言,只要是本人願意,隨時可以辦理取消註記的手續,如果是未成年人,就要監護人同意,一起提供證明文件,才能取消註記。
#@1@#渣打國際商銀表示,信用貸款屬於免擔保品抵押,核貸機制屬於制式合約關係,貸款人過往信用愈好,可貸的額度愈高。銀行評估信用貸款額度時,會先了解貸款人前半年的薪資狀況,預測未來還款能力,及個人過往的信用紀錄,被拒絕原因,或許曾遲繳,或聯徵中心有信用不良紀錄等原因。銀行審核完備後,貸款人在填寫「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時,切記簽名前必須清楚了解「貸款必知5要項」,避免衍生後續糾紛: 1. 合約書的約定條款,核准的借款內容不同,要仔細看清楚,例如借款金額、借貸期間、約定計息指數種類、借款利息及利息調整方式等。2. 借貸前審慎衡酌還款能力,並擬定還款計畫、借款期間與本金及利息攤還方式,或是提前償還借款特別約定條款。 3. 充分了解各種貸款商品,針對自己的條件及需求,選擇合適的貸款,將負擔降到最低。 4. 了解權利義務,注意利率及收費內容,包含產品及提供的利率,有些申請者忽略約定計息指數調整時間,每3個月定期調整定儲利率指數及T值利率指數;另外,需留意有些銀行會酌收手續費及帳戶管理費等。5. 代償作業需留意,立約人未依約定還本金或繳息時,親屬可能會代為償還,家屬如擔憂借款事件再次發生,可找當事人與代償親屬向受償金融機構提出註記申請,填寫「親屬代償信用註記申請書」,檢具該申請書影本,出具公函送至聯徵中心登錄。
#@1@#本件陳先生遭銀行擅自作主申請「親屬代償註記」,誠如銀行公會表示,係有「取消註記」之方法,而非無法取消。然由上開始末觀之,本件中值得提醒讀者的,尚有下列2點:一、子債父不用還?常常遇到當事人問,自己積欠的債務是否會牽連到家人?又或者問自己兒女所積欠的債務,是否必須替其償還?原則上,第三人只要未替債務人擔任保證人或提供擔保物為物之擔保者,債務人之債務只及於其自身,並不會牽連到家人。至於繼承之債務,除了有「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2種制度可供繼承人處理債務之繼承問題外,日前「修正民法繼承編」,已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其中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亦即對於繼承之債務部分,修正後採「法定限定責任制度」,因此,繼承之債務若超過繼承財產時,繼承人只須以遺產為限來償還繼承之債務,無須自掏腰包以自有財產償還。本件陳先生之父親所為之代償,則全是出於愛子心切,法律上其並無代償之義務。二、債權移轉,須通知債務人!一般來說,債務人積欠銀行借款後,若開始遭到銀行催討,則經常發生銀行催討電話不斷,甚至如陳先生之情形,只能逃離家中,以免家人受到無謂之干擾,此情形在銀行將債權轉讓予資產管理公司後,債務人及其家人遭催討之情形則更形嚴重。當然,欠債本該還錢,不論是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其催討行為只要未逾法,均係其行使權利之一環,然若催討過當,恐亦有觸及刑法之問題外,債務人在遭到資產管理公司催討時,更應注意其是否已合法自銀行受讓債權?是否有銀行之相關通知或證明文件?蓋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故債務人一定必須確認究竟誰為債權人?若資產管理公司只是單純受銀行之授權為催討,而未獲授權得為還款協商之行為者,則債務人在為清償協議時,該協議內容一定須取得銀行之同意,而非僅由資產管理公司同意即可,如此方能保護自身之權益。
#@1@#通常家人幫債務人還債後,為避免日後無限期要幫債務人處理還債問題,因此,還完債後會跟銀行要求簽署「親屬代償信用註記申請書」,銀行會立即連線聯徵中心做記錄,所有銀行未來面對貸款人申請信用貸款時都可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