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財政部提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俗稱奢侈稅條例),針對持有不到兩年出售的非自用住宅課徵10%、20%的重稅,開始有效打房。有些人為了確保賺錢的權益,又不想被課到稅,就想到找個人頭,借用名下沒有不動產的朋友,規避「非自用住宅」課稅。這是個資訊透明的時代,其實借用人頭,不被查到,愈來愈難。所謂的自用住宅,依土地增值稅的「一生一屋」優惠稅率10%的定義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只有1戶」。準此定義,擁有第2戶以上房屋均屬非自用住宅。家人全部人被綁在一起,不但不能以配偶名義指定第2處自用住宅,就算生育再多未成年子女,還是只有1處。凡欲以人頭炒房,就只能透過沒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或朋友,以致找人頭的難度,相對提得很高。但依現行土地稅法,自用住宅還有「一生一次」的認定方式,此種方式是全戶包括自己、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都可指定一處為自用住宅,但此權利僅限一次,用過就不得再用,換言之,只要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未曾指定過,就可能被用來當作人頭。財政部想從嚴定義,但還沒定案。財政部的朋友告訴我,人頭戶很好查,直接看有沒有相對應的財務能力和異常收入。可以看他的資金、能力、所得,有沒有能力買這個東西?如果報稅所得不到40萬元,怎麼買2千萬元的房子?做任何事情都會留下痕跡,找人頭也會留下痕跡,政府就是用這個痕跡追查。其實大家想一想,今年起繳納綜合所得稅時,你都不用申報,財政部可以直接算給你。你就知道,在這電腦普及,一切都有紀錄的時代,要跟國稅局鬥法,難上加難。財政部還說,新法施行後,稅捐機關會將常態性就不動產轉手次數(例如半年內頻繁移轉)、購屋者財力與所購不動產的能力是否相當;蒐集銀行貸款資料,包括申貸者為同一家公司員工、建設公司人員等線索,建立「人頭炒房可疑名單」。而且為防人頭戶避稅,草案明訂罰則,利用人頭戶規避稅捐、短報或未申報,經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3倍以下罰鍰;另外還有刑責他伺候。用人頭被抓到的成本,也大大提高。因此拜資訊進步之賜,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已經要反過來寫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