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方與資方具有互利互惠的精神,勞方付出時間和精力達成資方所要求的工作內容,而資方以此給付相對酬勞予勞方,理論上,勞資雙方的互動應該是和諧的。然而,在現今的社會裡,因勞方的自我意識抬頭,在勞資雙方的認知相左之下,勞資糾紛便層出不窮。A:在上期,已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八年的當事人,因近日公司欲與員工簽訂條件更差的契約,在猶豫該不該簽的當下,又擔心被減薪或裁員,這些擔憂,勞基法是否能為勞工爭取權益呢?本期繼續為您解惑。在上期的「法律問答室」已提到,若雇主採取減薪手段,您可以不同意勞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不過,問題來了,當勞方不願意接受減薪,會不會直接就被裁員?而裁員會不會領不到資遣費?裁員,確實是許多公司精簡人力之管道,政府為了保障勞工,於勞基法裡有明確規定裁員的要件,如果勞工不符合該要件,雇主就不能任意裁員。以下針對兩個部分進行說明:第一部分,若是您有發生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情事之一,分別是: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3.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那麼,雇主就可以不經預告,也不必發資遣費,直接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把勞工解雇。但若您沒有發生以上這些重大情事,是否雇主就可以直接叫您走路呢?礙於篇幅所限,下周將就另一個部分進行探討與說明。(下期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