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這樣的觀念與產品,從一開始的不被認同,到現在幾乎人人身上都有保單做為保障的過程中,的確深深改變了許多人的觀念。保戶選擇保險公司、保單,多數仍出自於人脈介紹,或是比較保單優惠、保險公司規模,這些衡量基準,並無不妥。但有個觀念卻值得大家留意:保險公司的「負債適足性」。何謂負債適足性?舉例來說,在民國80年代,當時的保單預定利率高達8%、10%,低者也有6%左右;但隨著國內利率不斷調降,目前市面上所販售的保單的預定利率多半在2%,2者間每年高達4~8%的利差,需不需要調整?答案是肯定的,而這就是所謂負債適足性的意義,倘若繼續依循過去的保單結構,不進行調整,那麼目前我們所看到的保險公司的財務結構,並不全然正確,這也是為何必須推動財務會計準則第40號公報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政府積極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下,今年以來不少公報都獲得相當熱烈的討論與回響,相較之下,財務會計準則第40號公報就顯得話題性較低。但話題性低,不代表不重要,相反的,財務會計準則第40號公報所牽涉到的層面,可能遠比其他幾號公報更為廣泛。
#@1@#首先,40號公報主要在談「保險合約」。什麼是保險合約?最核心的概念就是「不確定未來會發生什麼事情」,包括「會不會發生」、「什麼時候會發生」、「一旦發生將需要支付多少金額」這3大項不確定。人們由於對未來所潛藏的危機感到不確定,而寧願從現在開始,投資少量金錢,來買一個未來的保障,這是保險的原始概念。對於40號公報的誤解,是以為一旦實施40號公報,將深深影響投資型保單,這樣的看法並不算正確,因為,40號公報牽涉到非常多精算層面,而保險公司都有完備的精算部門,反而是像生前契約業者,沒有像保險公司那樣強大且堅強的精算人才,卻又適用40號公報,所受衝擊才大。投資型保單的設計可分為「保險」與「投資」2大塊,前者牽涉到保險風險,後者則與所謂財務風險相關,屬於34號公報的討論範圍。目前,不具投資利潤保障之投資型保單在保險公司的損益表上,就所收取一般所謂保險費,其中屬投資部分及之後的投資損益,其所呈現的會計科目為「分離帳戶保險商品收益」、「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費用」。換句話說,雖然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損益,會顯現在該保險公司之營收表現上,但對於獲利貢獻,幾乎完全沒有影響,除非該筆投資型保單為保障收益型。正因如此,實施40號公報之後,嚴格說來,並不像39號公報那樣,會影響企業的獲利能力(除非其負債適足性不足,必須大量增提準備金);頂多是對於部分總資產規模小,但投資型保單比重高的保險公司,就可能會影響其市場排名。對保險公司來說,未來勢必要更加強化其風險控管,進行投資決策時將更加保守;而對於一般大眾來說,則得以更清楚地了解各保險公司的體質,畢竟,「讓財報更透明」的走向,正是會計準則不變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