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周刊記者顏瓊真報導】今(112)年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財政部表示,逾期繳納每逾3日將按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超過30日仍未繳納,稽徵機關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財政部表示,112年地價稅課稅所屬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且依土地稅法第4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每年地價稅係以當年度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與當年度土地持有時間長短無關。
若在8月31日前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即使新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時間很短,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若在9月1日以後才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即使所有權已移轉,原土地所有權人仍須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財政部表示,今年繳款書已由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於10月下旬陸續寄發,納稅義務人若對繳款書所載稅額有疑義,請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或申請更正。
若仍未收到繳款書者,除了可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外,也可利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
財政部特別提醒,若至便利商店或以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今年12月3日24時前,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若已辦理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納稅者,應在112年11月30日(繳納期限截止日)於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財政部籲請納稅義務人於11月30日以前如期繳納,如逾期繳納,每逾3日將按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超過30日仍未繳納,稽徵機關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另若有繳稅困難之情形者,請於繳納期間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是否符合延分期繳納規定,以維護自身之權益。如還有任何繳稅疑問,請撥打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服務電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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