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周刊記者顏瓊真報導】長輩一過世,其繼承人大都會辦理遺產繼承,但很多時候,有些人不得不拋棄繼承,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李晏彰指出,拋棄繼承的因素有很多,但有時,解決問題的管道並不見得只有拋棄一途。
李晏彰談到,最近事務所來了一位老先生,年約70多歲,因太太往生留有一間不動產,夫妻倆只生一位女兒,與老先生不親,但同居住在一個屋簷下,他怕不動產由女兒繼承後,會被趕出去。
於是老先生聽從友人建議,請女兒辦理拋棄繼承權,由自己單獨繼承,因女兒也不太懂法律有關繼承的常識,且父親百年以後,作為獨身子女的她,屬於父親名下的遺產,也只有她獨身繼承,因此,就爽快答應了父親的要求。
因此,老先生就帶著女兒的拋棄應備文件,來事務所請求辦忙辦理「拋棄」繼承權,李晏彰一聽之下趕緊跟老先生說,「千萬不可!」
李晏彰指出,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依據老先生的情況,其太太名下的不動產的繼承人有老先生及女兒兩人,而女兒一旦拋棄繼承,則繼承人除了老先生外,第二順位就是太太的「父母」,也就是老先生的岳父母。
若岳父母都不在了,則會由第三順位,也就是其太太的兄弟姊妹,與老先生共同繼承,試想如果其太太的兄弟姊妹眾多,每人都想分一杯羹時,則夫妻倆打拼一輩子的財產,有可能被瓜分而變成共有,要處理時就必須看人臉色了。
李晏彰指出,要處理遺產繼承,不一定要由一方辦理「拋棄繼承」,可採取「協議繼承」,也就是老先生與女兒共同寫一份協議書,上面載明,不動產由父親(老先生)繼承1/1(或寫2/2),而女兒繼承0/1(或0/2),如此,該不動產就由老先生單獨繼承,等日後百年後,該不動產最後就會由女兒繼承了。
李晏彰建議建議民眾在辦理繼承時,應先請教專業人士,不要為了省費用,尤其現在各項法令修法很多,一個疏失就會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