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周刊記者顏瓊真報導】110年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自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期在1個月內繳納,另年度中移轉土地,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而戶籍遷出又遷回者,e化申請省稅金。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還沒收到稅單,可撥打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服務電話或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利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補發稅單。
財政部表示,地價稅是按年課徵,並不是按月計算稅額,依稅法規定,各年的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與該土地在年度中移轉次數或持有期間無涉。
如果在今(110)年9月1日以後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今年11月開徵的地價稅由原地主繳納;如果在8月31日以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今年的地價稅則由新地主繳納,例如於今年8月30日完成移轉登記,雖然到年底只持有4個月,但今年全年的地價稅仍由新地主繳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一般民間買賣土地在訂立契約時,雙方當事人常會自行協議地價稅由誰負擔,或依持有月份比例分別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這些都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但不論買賣雙方如何約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以各年8月31日在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為準。
戶籍遷出又遷回 e化申請省稅金
財政部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即使仍居住在該地,如果全戶戶籍遷出就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地價稅會增加4倍以上。該部特別提醒民眾戶籍遷回後要重新提出申請,並可透過e化申請,省時方便又節稅。
財政部說明,為減輕民眾地價稅負擔,稅法明定自用住宅用地按2‰稅率課徵,須符合之條件除是類土地不得出租及營業、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外,尚必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財政部特別提醒,常有納稅義務人因子女就學或請領補助等原因將全戶戶籍遷出,即使實際上仍居住該地,但依法仍應自戶籍遷出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因此,如果因個人因素需要將戶籍遷出,請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1人在原戶籍內,以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造成荷包失血。舉例說明,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額新臺幣(下同)2,000元,如不符規定,稽徵機關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額10,000元。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地價稅的課稅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請於11月30日以前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將按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民眾收到稅單後,對稅額或核課內容有疑問,可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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