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氣不佳、國際航空費用高漲,讓旅遊市場陷入冰河期,偏偏又遇上新流感的疫情在國際間擴散,許多民眾不免對於出國旅遊望之卻步。為了招攬旅遊氛圍,近期可見不少旅遊業者促銷花招,例如「好康!1元旅遊行程」、「暑假出國,小孩0元」、「39,900元巴黎8日遊」、「雙人同行一人免費」、「買機票送油票」……等,試圖炒熱旅遊人氣。但賠錢生意有誰做?目前旅遊市場或許真的有許多優惠的促銷活動,但羊毛出在羊身上,超乎合理的好康,真可以讓消費者「省很大」嗎?其實必定有所內幕。
#@1@#根據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調查顯示,出國旅遊糾紛最多的是行前解約問題,例如人數不足、生病、臨時有事、契約內容不符、訂金沒收等,占了30.18%;再來是機位機票問題,例如機位未訂妥、飛機延誤、退票糾紛等,占了18.93%(見附圖),消費者在撿便宜之前,最好算清楚是否「真便宜」,以下列出10大旅行業者常用的促銷手法,其中隱藏著一些陷阱,消費者應多加留意及判斷。
#@1@#旅展或網路上常有些超低價的機票,但旅行社業者提醒,這個標示的機票價格,通常並沒有包括燃油附加費及機場稅等費用,在開票後必須再額外支付這些費用;另外,航空促銷票價多會排除特定熱門日期、時段,或轉機有些地方需加收稅金,這也是經常引發爭議的地方。幾乎在所有地方離境及入境都要收稅金,台灣是收離境稅,有些地方是入境稅,至於稅金的高低,一般來說,國外航空公司會略高於國內航空公司。值得注意的是網頁上所列的稅金,是指國內航空公司代收的稅金,有些稅金國內航空公司不代收,只能到當地才繳,因此,決定前最好先問清楚。
#@1@#旅行業者為了搶客,有時會打出「兩人同行,再省XX元」的口號,讓消費者以為多找一個人就賺到,但其實第一人的費用通常會高於市場行情,假設北海道5日遊行程約3萬元,旅行業者將價格提高至3萬2千元,再打出「兩人同行減4千元」。這種「優惠」的行程要留意第一人旅費是否比行情高、有無含餐點及含稅,也要注意吃、住、景點及門票是否內含,有無購物站及外購活動,或是景點經過只是到此一遊不下車。旅遊業者強調,每個團都有最基本的成本花費,旅行社以超低價吸引你上門,一旦到了海外,便安排許多自費行程,把優惠差價從消費者身上賺回來。
#@1@#有些旅行社為了省錢,會以併團的方式成行,例如旅客參加「泰港澳10日」的旅遊團,行程表上註明行程及全團人數為16人,且特別標示自費行程完全遵照當地觀光局收費標準;但到第1站泰國才知同行的團員只是單純泰國的旅行團,只好抱持既來之則安之想法,但進行到第2天在香港有旅行團加入,到了第3天可能又有一批純泰6天旅行團加入,總計有3個旅行團併在一起走相同的行程。依照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2條:「成行時每團均應派遣領隊全程隨團服務」,如果旅行社有違反管理規則,可依照合約要求退費。
#@1@#有些旅行社會擅自變更行程,例如參加日本4天高級溫泉之旅,抵達第1天晚餐沒有車子接送至餐廳,需徒步約30分鐘,明明行程表上是五星級飯店卻臨時改為四星級飯店,資料上明明註明可享受高級溫泉,但事實上該飯店並沒有溫泉設備;另外,有些行程會強迫安排參觀工廠,順便鼓吹血拼紀念品,以賺回扣來彌補團費。因此,出發前最好深入了解行程等級的差異性,如果旅客有受騙感覺,可依旅遊契約書,請求賠償差額2倍違約金。
#@1@#有些旅行社會打著有歐洲豪華團等級的旅遊行程,來吸引想要享受高品質旅行不在乎價位的族群,但是行程中卻發現食宿飯店並非當初所言的六星級,或是能享受VIP服務,絲毫享受不到歐洲的悠閒及浪漫氣氛,走馬看花的行程,也不值得稱為奢華旅遊。消基會表示,如實際行程無法履行時,旅行業者不僅應負旅遊契約的違約責任,同時也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1@#有些百貨公司會跟旅行業者配合,購物滿一定額度即可獲贈旅行社「超值優惠旅遊券」,只要持優惠券報名,每人團費可以比市價便宜許多。此時消費者必須看清楚所獲贈的折價券上標示,是否包含食宿、車資、門票、來回機票,甚至簽證費、機場稅、當地自費行程、小費等。再者,有些折價券會限制如遇周休二日的周三、周六出團加費的規定,如遇寒暑假或連續假期,視機票食宿漲幅做適當調整。消基會表示,消保法定型化旅遊契約的不得記載事項中,也限制旅行業除收取約定之旅遊費用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1@#在旅遊旺季時,旅行社為了節省成本,通常會推出包機團,因包機是旅行社跟航空公司買斷機位,價位相對便宜很多,但有時出發前會突然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取消行程時,業者會扣除必要費用,例如簽證費、行政手續費等,加上團費需全數退回。旅行社業者表示,如果航空公司停飛,消費者不用付手續費,但若是旅客放棄出團,就需要付手續費,至於費用多少,每家標準不同。
#@1@#有些人興匆匆地去旅行,但因途中發生了些狀況,例如某些景點玩樂變成要自費。其實,自費行程部分,是由旅客依自由意願選擇參加與否,旅行社必須盡告知的義務,包括自費行程的內容及需注意事項,以免讓旅客有受騙上當的感覺。消基會表示,旅客如有糾紛可依旅遊契約第28條規定,要求旅行社將費用退還給旅客。
#@1@#不論是電視媒體或廣告常會看到例如「慶祝C航首航直飛吉隆坡」、「10月28日、29日、30日出發3團」、「馬來西亞5日遊,特惠價8,800元」,廣告上還刊著TPE/KUL/PEN/TPE及班機時間;但發覺去程並非如報紙所寫直航班機,更沒有首航禮遇及好處。旅行業者表示,一般業者刊登廣告常常喜歡以「夠聳動、夠震撼」的字眼做標題,而後再以較小字體刊登其他注意事項於下方,如此容易產生誤導,消費者在購買行程前,必須事先詢問清楚。
#@1@#有些民眾出國前到旅行社以信用卡繳交訂金,同時將護照、相片、身分證影本等交給旅行社。但後來接獲旅行社告知出團人數不足,無法開出團體票,基於成本考量決定取消;此時若要求賠償,旅行社常會以雙方未簽訂旅遊契約為由拒絕賠償,只願意將旅客以信用卡支付的訂金辦理退款手續。但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訂金時,契約視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