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建經法務經理謝宗興表示,關鍵在於是否能舉證賣方為「故意」不告知,若無法舉證,賣方確實是可以不用負責的;反之若能舉證賣方是故意為之,就可以主張特約無效,並要求賣方負擔瑕疵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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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中國文化大學新聞學系
證照: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雙證照
專長:不動產、美食、觀光等多領域報導;長期關注「民法、信託法、遺產暨贈與稅法」中,與理財有關的分析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