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這婚一定得離!」多次抓到老公外遇,再也不想忍的「阿美(化名),對著老公阿雄(化名)吼道,「我一定要你淨身出戶!」
阿雄腦羞成怒地大吼,「妳又在發什麼瘋?是電視戲看多了嗎?竟要老子淨身出戶,妳算哪棵蔥!」
離婚率高 分二分之一財產?
在台灣的夫妻爭產連續劇,大都有「夫妻離婚,另一方可分二分之一財產」的橋段,而在中國大陸的抖音戲劇,最常聽到的就是「淨身出戶」。
依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台灣於民國113年共計有5萬3351對夫妻離婚,且半數婚齡未滿9年,另在每千名台灣總人口中,離婚對數比率的粗離婚率為2.28‰,是108年以來新高。
夫妻相罵沒好話,而一旦感情破裂,又牽扯到「財產」,那就要懂得法律,因為夫妻分財產的攻防戰,「沒有三兩三,不敢上梁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過去夫妻吵架,外人都是「勸和不勸離」,但現在似乎已走向「結婚就不要怕離婚」的趨勢;因此,當「佳偶」變「怨偶」時,就是一場夫妻財產的親密搶奪戰,懂法才有「贏」的底氣。
這時,就要認識《民法》有關夫妻財產類型及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財產的三大類型
李永然表示,根據《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有三種:
第一種是法定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所以,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時,就適用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據《民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法定財產制」的特色之一,就是夫妻雙方於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適用,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 項,夫或妻得就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請求平均分配。
第二種是「分別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第三種是「共同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撕破臉後的財產爭奪
在認識夫妻的三種財產類型後,還要了解《民法》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的條文內容為,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2.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法令條文的意思是指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將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平均分配其差額的一半。
李永然表示,這個「平均分配」,就是電視連戲劇中經常會聽到,「我要分你一半財產」的觀念。但這裡的「二分之一」,是指經濟弱勢的一方,可以向經濟強勢的一次請求分配「婚後財產」,而在現今女性主義抬頭,且不乏女強人的情況下,有時,反而是女方給男方。
但也不見得是分「二分之一」,根據第1030條之1第二項提到,「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如果夫妻雙方因一方出軌,且屬於重大過失方,另一方在官司攻防戰中,也可能讓過失方「淨身出戶」。
婚前財產的舉證責任
而能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只有「婚後財產」。因此,不想要被分走大半財產的一方,就要證明哪些是「婚前財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執業律師李季珈表示,在離婚訴訟中,為釐清雙方各自婚後財產有多少,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他方名下現存的財產,如向法院陳報他方有哪些銀行帳戶,請法院向各該銀行函詢存款餘額,若認為調查出來的結果有缺少,例如認為他方還有現金、黃金、金飾或其他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財產等;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主張對自己有利事實之一方須負舉證責任,所以應由主張他方還有更多財產的一方舉證證明之。
此外,《民法》第1017條第一項將現存財產推定為婚後財產,且實務上認為不能直接扣除婚前財產數額,採取較嚴格認定的立場,所以證明某筆特定財產屬婚前財產並不容易,如何舉證,將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關鍵之一。
李季珈表示,對於「婚前財產」,除了不動產會有登記的公示外觀,根據「登記日期」較容易主張是婚前取得外,動產經常會因為與婚後財產混同,而被推定為「婚後財產」,例如將婚前定存於婚後解約後,再存入婚後繼續使用之銀行帳戶,實務上有認為該定存款項因與帳戶內之婚後存款及孳息「混同」,無法區辨,應推定為婚後財產。
不過,若能將婚前財產明確與婚後財產區別,就算在婚後有處分過而轉變為另一種形式的財產,還是可能被認定為是婚前財產,實務上就有認為婚前即持有之股票,婚後用賣出該股票之所得再買入之股票,屬於婚前股票之變形,仍屬婚前財產:但與婚後其餘證券帳戶存款「混同」之部分,因無法與婚後財產區別,應以婚後財產論。
另《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縱使是婚前財產,但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產生的孳息仍「視為」婚後財產,較常見者如出租不動產的租金收入,或股票分配的股利、股息。
此外,婚姻關係中的處分行為,有時,可能是一方正在進行「脫產」,將不利另一方的差額分配請求權。
無償贈與、脫產均有害請求
李季珈表示,《民法》第1030條之3第一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得透過將該筆財產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之方式,將該筆財產之價值追加計算,而這也是由要追加之一方舉證證明。
此外,《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之一方所為無償行為,他方得在證明該處分行為為無償行為時(如贈與),向法院聲請撤銷;若為有償行為,他方則需證明該處分行為中,非配偶之第三人亦知悉該處分行為將損害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不論無償或有償行為,均由主張撤銷處分行為之一方負舉證責任。
假扣押 保全財產
而一旦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於離婚時,若發現配偶「脫產」,如何保障剩餘財產差額請求的權利呢?
李永然表示,透過打官司,雖有助於將財產重新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然若未能及時禁止他方持續處分財產,則縱使日後取得勝訴判決,亦可能因其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致使債權無從實現。此時,即有聲請假扣押之必要,請求法院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保全程序。
此外,法院准許假扣押時,通常會命聲請人供擔保,在一般民事事件中,擔保金額約為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惟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法律則明定擔保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又如聲請人資力有限,亦得視情形先就請求金額之一部聲請假扣押;例如請求分配金額為1,000萬元,可考慮先就其中500萬元聲請假扣押,此時法院所命擔保金額最高即為50萬元。
夫妻贈與 不列入婚後財產
此外,婚姻感情好時,有時會做財產規劃,例如會賺錢的老公,把部分現金、股票或不動產,透過「夫妻贈與(可免贈與稅)」送給當家庭主婦的老婆,若兩人要離婚,可追回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淑芬表示,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一項但書規定「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因此,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於結婚後的贈與,依此規定是不用列入「婚後財產」。
所以在離婚時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只要是夫或妻他人受贈的不動產、現金、股票、債券、虛擬貨幣、手飾、黃金等等財產,都不需列入婚後財產之範圍。只是如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有顯失公平者,則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另外,若有夫妻之一方於婚前所購買的保單,於結婚後該保單尚未到期,繼續以婚後財產繳納婚前保單之保費,若夫妻離婚時該保單的價值,究竟屬於婚前或婚後之財產?
陳淑芬說,因為保單是在夫或妻於婚前購買,依《民法》1017條第一項規定,該保單應由夫妻各自所有,但保費繳納是以婚後財產繳納,故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2第一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因此婚後繳納的保費,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基準日關乎財產分配
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於離婚時,剩餘財產差額應該如何分配?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副主任律師黃介南表示,這時要確定計算剩餘財產的「基準日」
《民法》第1030條之4第一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因此,「協議」離婚以「離婚登記日」為準;「判決」離婚以最早提起離婚訴訟的「起訴日」為準;而「調解」或「和解」離婚,實務上通常比照「判決」離婚,以最初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如「提起離婚之訴」或「聲請調解」)之日為基準日。
黃介南舉列說明,小明(夫)與小美(妻)兩人於105年2月14日結婚,婚姻關係存續10年後,決定於115年2月14日協議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此時應如何分配清算兩人的婚後財產:
首先,兩人於115年2月14日協議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可以確定此為計算剩餘財產的「基準日」。
接著看兩人的財產,小明擔任工程師有存款新台幣500萬元(皆為婚後工作所得),另有「婚後債務」:婚後買車貸款還剩100萬元,另有「婚前債務」:結婚前欠下的學貸50萬元,婚後用薪水還清了。但小明在離婚前一年即114年8月8日,「惡意處分婚後財產」:為了脫產而偷偷匯了200萬元給親弟弟小元(見附表)。
小美擔任公務員有存款200萬元(皆為婚後工作所得),另於114年6月6日繼承父親過世繼承300萬元遺產。又於106 年2月14日結婚週年時,婆婆送了100萬元紅包。婚後買了一間不動產,市價2,000萬元,房貸還剩1,200萬元。
接下來的第一步是區分「列入分配」與「不列入分配」法律規定:繼承、無償取得(如贈與)、慰撫金,這三類財產不論金額多大,都不用拿出來分配。
第二步:計算兩人之「婚後剩餘財產」:
小明可供分配之「婚後剩餘財產」:650萬元。500萬元(存款)—100萬元(車貸)+50萬元(清償婚前學貸)+200萬(脫產加回計算)=650萬元。
小美可供分配之「婚後剩餘財產」:1,000萬元。200萬元(存款)+800萬元(房子淨值)=1,000萬元(繼承的300萬元和婆婆給的100萬元,不納入計算)。
第三步:計算兩人「婚後剩餘財產」的財產差額為:1,000萬元—650萬元=350萬元,這350萬元的差額,法律原則是「一人一半」,故財產少的一方小明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小美請求175萬元。
差額分配 離婚的平衡桿
李永然最後表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制度的目的,在於反映夫妻於婚姻關係中對家庭經濟所共同付出的努力。
而雙方一旦撕破臉談離婚時,只要是採取「法定財產制」,則在法令規定及相關舉證責任下,仍可能透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制度,在離婚時獲得一定程度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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