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電視媒體有一則新聞報導:「蝦毀?腥夫偷情激戰暴斃床上,正宮安撫小三『別難過』。」引起辦公室愛八卦女性的熱烈討論。有人對正宮的反應超意外,紛紛揣測其心態,另外也針對自己如果遇到這種「渣夫」的反應會如何,而議論紛紛。
渣夫突過世 正宮等分遺產
A女說,如果她是正宮,絕對揪著小三的頭髮,痛打她一頓;B女也說,小三該打,另談到她若有這種渣夫,也咒他「死得活該」;C女則冷不防地說,「像這種常外遇,對婚姻不忠的渣夫,不要也罷,且不用我殺夫,他這種死法,未來遺產都是我的!」
C女的立論也讓A女及B女頓時「倒抽了一口氣」,有時夫妻婚姻的不忠,結局會如何,也跟婚後財產的攻防戰大有關係,看似隱忍不發,心中卻自有盤算!
相信很多時候,大家都一致認為,現代男女會走進婚姻,絕大多數都是因「愛」結合,但為何有些夫妻會走到離婚地步?很多人都談到,是因為「相愛容易相處難」。
但有些夫妻「相愛容易相處難」,未走向離婚之路,仍維持「假面夫妻」的狀態,理由也是百百種。
有些人可能是為了子女尚未成年而互相「忍耐」,在同一屋簷下共同生活卻「相敬如冰」;有人則是因為沒有謀生能力,為了生活,只好忍耐另一半的「不忠誠」或是可能的家暴行為;另外,也有可能是為了「面子」問題,而不得不維持「有名無實」的婚姻空殼。
又或者,「我得不到你的人,也不讓別人得到,只要不離婚,小三就不能扶正(她就不具有分遺產的身分)」,另有人可能是,「戲棚下站久了,只要我比你晚死,你的錢就是我的,得不到你的人,至少,我要拿到你的錢!」
總之,因人有百百種,相對應的相處之道也是各種面貌,很難「一言以蔽之」,而戀愛學分不好修,維持婚姻的和諧與美滿,更是一門難修的功課。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劉韋廷談到,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全球,不少人因此病而喪生,台灣更因為防疫需求而要求民眾能自主健康管理,而不知是疫情奪走親人的意外,讓人有不同的頓悟,還是另有原因,他就碰到有位女客戶上門委託,希望能先「預立遺囑」。
預立遺囑的必要性
劉韋廷指出,過去很多人怕觸霉頭,很少會預立遺囑,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加上很多猝死案例,或者,有些豪門掌門人年紀已長又未安排好財產分配,以致突然逝去,導致家族爭產事件頻仍的情況,讓不少人開始正視預立遺囑的必要性。
不過,這位委託人竟然是要求,不要讓另一半在其死後,分到她的一分一毫,倒是讓其頗為驚訝!
劉韋廷表示,依據《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的相關規定,配偶互為遺產繼承人,即便預立遺囑有損及各繼承人「應繼分」的份額,但仍有「特留分」的保障,但該委託人竟連「特留分」都不想給另一半。
劉韋廷表示,有關於遺產的繼承,能剝奪到「特留分」的,就是《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的規定,法令內容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依據該法條的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犯意情節都較易判定,但有關於第五款的「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字面上看來很明顯易懂,但什麼叫「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則存在很多「自我解釋」的模糊空間,且往往也是很多繼承權官司的攻防戰所在。
依據該委託人的意思表示,她與先生都屬於高收入者,但先生除了不讓她了解他的財產情況,平時也不拿家用給她,且平日在生活上也頗多摩擦,另外,先生長期對她也有言語上的冷嘲熱諷,讓她再也受不了。
感情不睦 恨死對方又不離
「那個我討厭,恨的人,怎麼可以在我死後,還可以拿到我的財產!」劉韋廷談到,其實委託人也不是非常富有的人,但因其夫妻都屬於社經地位金字塔較上端的人士,夫妻感情不好,又為了「面子」而不離婚。
劉韋廷指出,其委託人想把辛苦積攢下來的錢,希望死後,全由娘家的人來繼承,但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的規定,若她比先生早死,則其先生都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也會繼承大部分的財產,她娘家人能繼承的財產較有限。
但若是依據《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的規定,她先在「遺囑」上述明她受到先生種種「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等將來有一天,她若比先生早過世,則其他次順位的繼承人就能主張其先生「不具有繼承權」,而不能參與分遺產。
不過,這樣的「遺囑」因已侵害到另一半的「特留分」,權益被侵害人大都會打官司,請求確認「繼承權」之存在,並要求分配特留分。
這樣情況,法院也有一判例。一位被繼承人(老翁甲男)因乙女說會照顧他的後半輩子,而續絃乙女,但婚後發現乙女,技術性地將他暫時交給她保管的房產過戶給前一段婚姻所生的女兒,事後,該女兒竟反過來趕老翁出門。
甲男多次要求乙女返還房產未果,雙方言語多有衝突,有一回,還驚動警察上門,甲男被控「家暴」後,因遭鄰居側目,心情大受影響,感覺被乙女所哄騙而再婚,且經過多次的衝突後,甲男在自家門口上吊自殺。
甲男在親筆書寫之遺囑上表明,「她母女到手,XXX(乙女)要我離婚,這樣她母女有脫產行為,及詐婚,騙財動作,我不甘願人財兩空,這樣才走絕路」等語,以及「以後所有不動產及銀行存款都要留給兒子吳XX和吳XX,女兒吳XX」等心志;唯乙女卻主張,該遺囑上並未明說她不能繼承財產,而主張她具有配偶的繼承權。
此案經過審理後,法官認為,被繼承人連最尊貴之性命都可拋棄,足徵被繼承人因乙女之前揭行為,確實受有精神上極大之痛苦與屈辱,從而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堪予認定。
父母未盡扶養 遺產也可不給分
劉韋廷另指出,《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的情況,也適用在子女對早年「拋家棄子」,未盡撫育之責的失職父母身上;如果子女事業有成,卻英年早逝,但有預立遺囑,就可以讓失職的父母喪失繼承權。
而這種不盡扶養之責,是否構成《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最高法院74字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可資參照,所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之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固均屬之。
依此,也有一位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上面記載「本人之生父因自本人四歲後,即未有任何聯繫,造成本人及已故生母嚴重精神虐待,且從未對本人盡扶養責任,惡意遺棄本人,故決定生父XXX不得繼承本人之遺產,本人遺產不分配予生父。」
劉韋廷指出,很多父或母早年「拋家棄子」,多年不聞不問,對被繼承人成長過程,可能在求學過程遭到同學訕笑等言語霸凌,造成其身心受創,且因為遺囑上面,清楚記載被繼承人「本人遺產不分配予生父」的主張,後來其生父雖提起訴訟,最後仍敗訴。
不過,像最近新聞報導,韓國女星具荷拉去(民國一○八)年十一月於自宅輕生,其早年拋夫棄女二十年的星媽,突然跑回來分遺產,具荷拉的哥哥打官司主張其母都未盡撫育之責,向國會請願訂立「具荷拉法」,指其生母沒資格繼承,但未獲國會法制司法委員會通過,最後分得上億遺產。
劉韋廷指出,如果被繼承人具荷拉在輕生前,了解到一些繼承法令,事前有先預立遺囑的話,先就其母「拋夫棄女」對其成長過程所造成的傷害,並主張其不能分配其遺產的話,也許結果就不一樣了。
咒罵兄弟 分遺產落空
此外,像兄弟姊妹是《民法》第一一三八條所訂的第三繼承順位,就有一個判例是兄弟平日感情不睦,加上之後因在繼承父母及長兄的遺產上,二哥對弟弟有諸多不滿,還指摘弟弟侵奪財產,辱罵弟弟「個性偏執」,是個騙子,還詛咒他會有報應,不得好死等等進行人身攻擊,就連弟弟因罹癌住在安寧病房也未放過。
此種見一回就罵一回,以抒其怨氣的種種事況都看在別人眼裡,有一天,弟弟因癌末先死,且並無配偶及子女,二哥依民法規定而成為繼承人,但因弟弟曾在律師處留下聲明書(非遺囑),表明該二哥不得繼承。
不過,該二哥力爭其具有《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繼承權,引得其他繼承人提起訴訟,最後,因其平日對被繼承人的咒罵行徑,且被繼承人留有聲明書,最後法院也判定其符合《民法》第一一四五條之規定而被剝奪繼承權。
劉韋廷談到,雖然法律不外人情,但一旦親人間為了「錢」翻目無情,打起官司,一切就是靠「證據」說話,而針對遺產繼承問題,一旦是因為對某個人「恨極了」,連一分一毫都不想讓他得到的話,那「預立遺囑」,就可以達到目的。
剝奪繼承權 證據要確鑿
但因繼承權是法定權利,要剝奪其繼承權,就是要「證據」確鑿,因此,在預立遺囑的同時,也要一一載明「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如「X年X月X日,甲XX的某某行為,讓被繼承人感受到重大侮辱,因此,依《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的規定,甲XX喪失繼承權。」
劉韋廷表示,如果真的不想讓繼承人拿到一分一毫的遺產,則平日就要把重大侮辱及虐待的「證據」留下來,且愈詳細愈好,千萬不要認為「好像在記流水帳」而不為,因為這樣才能讓那個討厭的人分不到你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