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已愈來愈嚴格,惟在交屋時對於保固期限及範圍大都僅止於官方版本之認知,咸少注意契約另外再附加其他不合理約定,此外,也常忽略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之規定。
以下謹再就買賣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保固期限及範圍,再彙整對照111Q3台北市地政局聯合稽查時合格率最低第四序位「保固期限及範圍」之錯誤態樣分別提供淺見,以供參考。
▲台北市111年第3季預售建案定型化契約審查合格率
●保固期限及範圍(合格率28.57%)
依內政部公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七條「保固期限及範圍」之規定: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1.錯誤態樣:以「通知交屋日起」或「使用執照核准日起」為保固期限起算點。
2.錯誤態樣:僅約定主要結構(主要柱、樑、樓板結構)負責保固15年,與應記載事項「結構」規定不符,且減少例示項目情形。
(2)倘若契約沒有詳細列舉,交屋後常發生未列舉事項維修之爭議事件,例如有某棟豪宅地下室漏水卻又屢修仍未止漏,雖責任歸屬甚明,並且也可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惟曠日廢時,不如簽約時依規定詳細註明。
3.錯誤態樣:僅約定房屋瑕疵「影響結構安全」部分,自完成交屋日起保固15年(限縮業者保固責任 )。
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結構部分包括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並係自完成交屋日起算負責保固15年。
4.錯誤態樣:增列「漏水保固」項目,惟保固期限未區分「結構」或「固定建材及設備」項目之期限。
▲購屋者較不喜歡機械停車建案
(1)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結構部分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保固一年,簽約時應詳細註明保固期限及範圍,俾免日後衍生無謂爭議。
(3)機械設備保固方面,對於一些機械設備例如水電設備、發電機設備、空調設備、電梯設備以及監控保全設備等,應特別注意品牌、規格,主要在於售後維修服務與使用年限。
(4)停車設備保固方面:應特別注意的是,小基地建案大都只能規畫機械升降車位,近年機械升降設備故障時有所聞,因此,對於品牌信譽與服務口碑就顯得格外重要。
(5)另外,更應注意的是,高級住宅或豪宅建案,購屋者極為排斥機械停車位。
(6)保固服務紀錄卡:交屋時務必記得索取保固服務紀錄卡,以便作為日後要求協力廠商提供維修服務的憑證。
(7)曾有台中某建案屋頂漏水不斷,最後建商決定一勞永逸重新施作,此即說明品牌信譽之重要性。
5.錯誤態樣:約定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賣方即不負保固責任,與應記載事項「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之概念不符。
▲屋頂漏水維修花錢又費時
(1)簽約時應特別注意「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與「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之差異。
(2)所謂「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係指發生非己身所能控制之自然力或其他人為事由,具有猝然性不可預知,而不能履行契約承諾,例如物價上漲、缺工缺料等導致工期延宕無法如期交屋等事項。
1.不妥協的施工標準,遵循755項SOP,每道工序皆做到最完善。
3.五大防水,全面做到位(屋頂、外牆、衛浴、窗框、地下室)。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台南「遠雄頂美」建案品牌信譽保證
▲台南「遠雄頂美」建案強調3大保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