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昔利用春節假期賞屋極為常見,尤其父母為幫助子女成家情況下,大都會或多或少資助頭期款,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加以興建期間長相對風險高,近年又逢缺工缺料所導致工期延宕無法如期交屋,甚至發生建商倒閉淪為爛尾樓情事,因此,內政部常會提醒購屋前務必冷靜,審慎評估財務負擔能力及居住需求,並善用內政部版定型化契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有鑑於預售屋經常出現排隊買房投機炒作情況,內政部於2021年9月16日首度聯合19個縣市政府(不含離島縣市)全面發動聯合稽查,總計稽查56個預售屋建案,其中有36個建案違規(64%),由此顯見預售契約普遍存在諸多不合理之片面約定死角。
依內政部2022年2月5日公布資訊,預售屋新制於2021年7月1日上路後,新推案於銷售前,應將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民眾購屋前可先到「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https://lvr.land.moi.gov.tw/)了解建案區位、主要用途、戶數及建商等資訊,多方打聽建商信譽及其興建品質,並可透過實價登錄成交資訊查詢、評估合理市場行情及財務負擔能力,審慎評估購買決策。
其次,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對消費者權益最基本的保障。經多次聯合稽查發現,預售屋契約中「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驗收」、「通知交屋期限」及「保固期限及範圍」等五大部分,常會有和定型化契約規定不符的情形,所以特別提醒消費者在簽約前應詳細審閱這些契約內容,不讓自己權益睡著了。
內政部指出,建商與消費者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符合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建商若違反,可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接按戶(棟)數處罰6至30萬元。
以下謹將內政部聯合稽查之後所公布之五大重點,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台北市與桃園市政府公布的常見錯誤態樣,逐項分別彙整,以供參考。
__縣(市)__鄉(鎮、市、區)__段__小段__地號等__筆土地,面積共計__平方公尺(__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__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_區__用地)。
同前述基地內「__」編號第__棟第__樓第__戶(共計__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__年__月__日第__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1.未填建照號碼或使用分區,亦未附建照暨核准之房屋平面圖影本為證。
5.以停車場車道入口高度取代應記載之停車位高度,例如:記載本停車場車道入口限高2.1米以下車輛通行。
8.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未記載「停車位面積計算方式」。
9.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未記載「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3.僅約定面積「不足」或「短少」部分超過3%,買方得解除契約,與應記載事項面積「誤差」3%規定不符。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1.交屋保留款「房地總價5%」變成「房屋總價5%」或「5萬」。
4.契約交屋保留款為房地總價5%,惟附件之付款明細表訂明低於房地總價 5%。
8.瓦斯管內管與外管費用負擔,以預售屋「基地範圍」區分,變成「建築物範圍」。
9.未經買賣雙方協議,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直接規定瓦斯「外管」費用由買方負擔。
11.買方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變成於「貸款」部分約定交屋保留款。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1.未載明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交屋,而係逕以開工日起 工作天內計算之。
2.逕於契約內規定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一定日數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未留空待買賣雙方協商。
3.契約內規定買方未依約辦理交屋,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視為已完成交屋
1.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未記載該「6個月內」之期限。
2.約定「除房屋有重大明顯瑕疵不能居住使用」情形外,買方不得拒絕接受、遲延接受或履行付款交屋義務。
3.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30日後」,不論已否遷入,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變成「通知之交屋日起」或「交屋日起」。
4.賣方之遲延利息每日「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二」;計算基礎「已繳房地價款」變成「已繳房屋價款」。
6.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變成「取得買方貸款後30日內」。
1.保固期限起算點為「買方完成交屋日起」,變成「通知交屋日起」或「使用執照核准日起」。
2.「主要結構」與應記載事項「結構」規定不符,且有減少例示項目情形,例如:約定主要結構(主要柱、樑、樓板結構)負責保固15年。
3.「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不在保固責任範圍」與應記載事項「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之概念不符。
4.約定房屋之「主要結構」「其瑕疵影響結構安全」部分,自完成交屋日起保固15年(限縮業者保固責任)。
由以上所彙整之聯合稽查常見錯誤態樣可知,縱然定型化契約均有詳細規範,惟其間仍有不少實務面無法兼顧之漏洞可鑽,因此,購屋之前仍應以品牌信用為首選,俾免日後衍生無謂爭議!
▲提醒消費者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注意事項(資料來源: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