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般外僑來說,「183」這個數字,是決定是否在台灣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重要關鍵。但是,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且在台灣擁有長久居留住所,卻長期居住國外的華僑呢?很抱歉!如果在台灣有所得,例如超過27萬元的銀行利息收入,還是要在台灣報繳所得稅。
#@1@#不過,也有例外中的例外,為了鼓勵華僑及外僑來台投資,凡是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並擔任該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如因經營或管理投資事業的需要,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居留期間超過183天時,從該事業分配的股利,可以直接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20%之後,免辦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如果是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的外國公司,派駐在台的董事或經理人、技術人員,在台辦理投資、建廠或從事市場調查等臨時性工作,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不超過183天者,由該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外給付的薪資所得,不視為中華民國境內所得,可免課所得稅。除了上述獎勵投資的規定之外,凡是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民眾,即外僑,卻有台灣的所得,應該依同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決定要不要報繳綜合所得稅,如果居留時間合計未滿183天者,屬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直接由雇主就所得來源扣繳所得稅。這些非中華民國境內的居住者,包括短期來台工作的外國人、來台未滿183天的外勞及外傭。外僑在台居留是否滿183天的判斷標準,以護照簽證或居留證上所載的居留期間為準。聘用外勞或外傭的雇主,應該依規定協助外勞或外傭申報所得稅,不過,實務上都由仲介外勞或外傭的業者,直接扣取稅款,代為申報,一般個人雇主不必擔心這個問題。不過,仍須留意仲介業者是否確實代為申報所得稅,以免將來僱傭期滿,外勞或外傭出境時,因欠稅被扣留,雇主要代為出面解決稅負問題。
#@1@#如果夫或妻為中華民國國民,另一方是外僑或是大陸地區居民,例如,外籍或是陸籍配偶,都可以被其台籍丈夫或妻子列報扶養親屬,相關扣除額的權利都比照中華民國國民。但是該外僑或大陸配偶在台灣的所得,也應該一併申報。舉例來說,Sandy和小周是一對異國鴛鴦,小周是台灣人,Sandy是美國人,在台灣教英文,有工作所得。這個時候小周可以列報扶養Sandy,但是也要將Sandy在台灣的工作所得,一併申報。不只外僑可以被其中華民國籍的配偶列報扶養,長期居留海外的華僑,除了在台灣的所得要在台灣申報課稅外,如果還有子女或親屬在台灣的話,也可以被子女或親屬列報扶養。不過,要注意在台灣的所得是否過高,而排擠被列報扶養的免稅額或列舉扣除額。舉例來說,60歲、長期居住加拿大的張先生,如果被在台灣工作的兒子列報扶養,免稅額8.2萬元,加計商業保險費2.4萬元、健保費8000元、醫藥費2萬元,免稅額和扣除額總計只有13.4萬元,但在台灣的銀行利息所得卻高達25萬元,對兒子的減稅效益不僅不大,而且還會排擠兒子的購屋貸款利息支出扣除額,這個時候選擇不被兒子扶養,反而較為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