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取得上市公司尚未發布的多空消息進行股票交易,即構成「內線交易」的條件。但若接收第一手內線消息者未買賣股票,而將此消息告知他人,使該他人依此消息進行交易套利,仍涉及內線交易。且無論所接收的為第幾手訊息,皆違反證交法規定,必須負相關刑事及民事責任。某日,我與A上市公司董事長甲餐敘之際,董事長甲將A公司土地將行開發之利多消息告訴我,我於餐會散會後轉告妻子,妻在獲悉此消息後,買進A公司股票,俟該消息公開A公司股價大漲之時,我的妻子出脫持股獲利了結。請問,我們有無任何法律責任?依您來函所述或有構成內線交易可能,重點在於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的內線交易受領人射程範圍為何?是否包含間接消息受領人,試分析如下:1.因A公司為上市公司,其股票於集中市場交易,故而A公司股票受內線交易之規範。2.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共規定了5種內線交易的行為人,在本例中,董事長甲確為其中之一的公司內部人。3.至於您是否為消息受領人?答案為肯定。蓋以董事長甲與公司間有信賴關係,就A公司將進行土地開發,負有保密義務,董事長甲將該消息告訴您,違反信賴義務,您為消息受領人,自不待言。4.再者,您將消息轉告妻,妻是否為消息受領人?此部分有爭議,蓋以欲將該第二手以下之消息受領人列入規範,在理論基礎上似嫌薄弱,而其消息流傳過程中之舉證亦有困難。惟現行實務及多數見解認為不論是第幾手消息受領人,均應受內線交易的規範,否則即有法律漏洞,故而不論第幾手之消息受領人,皆具有同一之法律上理由,使之同為規範對象。詳言之,若消息受領人對提供消息之人與終極消息發生來源(ultimate source)之關係有其認識,即為已足。5.A公司土地開發案係屬於內線消息。蓋其屬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4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下的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的消息。6.妻買進股票係於內線消息公開前,內線交易原則是「戒絕交易,否則公開」,而於消息未公開前買進A公司股票,而於消息公開A股大漲之時,出脫持股獲利,構成證交法第157之1條規範的內線交易。7.綜上,妻有證交法第171條之刑事責任,同時並負有同法第157條之1第3項、第4項之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