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屋須繳交財產交易所得稅,不過,如果可以舉證財產交易損失或售屋必要成本及費用,就可降低稅負,甚至不用繳稅。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減除的細項如下: 成本部分,包括取得房屋的價金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支出,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移轉費用部分,則包括出售房屋所須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如果無法提出實際支出的證明文件,還可直接按照財政部每年發布的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來計算應稅所得。當然,若是試算結果發現自己舉證的必要成本費用不高,造成實際所得高於財政部規定的標準,仍然可以依財政部公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報稅。 由於近年大台北地區的房地產飆漲,使得財政部欲藉由租稅手段來遏止房價,今(2011)年公布的售屋所得標準,也大幅高於前幾年。以台北市為例,過去售屋所得的標準是房屋評定現值的28%左右,去(2010)年度的售屋標準則提高至房屋評定現值的37%。依規定,當年度如果有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扣抵前3年的財產交易損失,只就餘額納入課稅。舉凡買賣黃金、高爾夫球證、未上市上櫃股票等,都算是財產交易,有所得都要課稅,有損失也可以申請扣抵其他的財產交易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認定,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餘額為正數就是所得;餘額為負數就是損失。 賣房子有了虧損則要將買進和賣出的相關文件準備齊全,做為報稅時列報扣除的憑證。 這些相關文件,包括原始買賣契約書(即俗稱的私契)、收付款的紀錄證明、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土地增值稅、裝潢費等等,在支付這些費用時,相關收據和憑證都要盡量保存好,以利舉證。值得注意的是,債務人的房屋因償還債務被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拍賣,例如銀行貸款繳不出來,扺押的房屋被銀行送到法院拍賣,債務人本人不論有無拿到拍賣款(通常是被銀行拿走了),因所得已實現償還債務,該筆財交所得應併入拍賣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得的計算方式如下: 1.拍賣價款,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剩下的餘額就是財產交易所得。 2.如果無法提出原始取得的實際成本者,應依房屋評定價現值乘以拍賣年度財政部公布的財交標準計算所得。未建築完成的房屋,如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者,應以拍賣價格乘以拍賣年度財政部公布的財交標準計算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