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公司有資金需求時,除了辦理現金增資外,有時也會以私募方式來籌資,關於這個部分,上周已針對主管機關核准及向非特定人要約或勸誘行為問題說明,本期續針對私募後的股票交易問題進一步探討。Q:關於本公司擬私募一批股票以籌資之事,上期已針對是否需主管機關核准,以及可否透過網際網路向非特定人為要約或行使勸誘行為的問題得到解惑。然而針對私募後的股票買賣問題,本人另有2個提問:1.假設自然人甲應募買受我公司之私募股票後,因需錢孔急,在買受後1年內將全數再行賣出,此舉是否合法?2.假設我公司完成私募股票後,董事長乙利用內線消息買進部分該批私募股票,董事長乙有無內線交易之罪責?A:根據您所提的另2個問題,分別說明如下:1.自然人甲在1年後全數賣出私募股票之行為不合法:證交法第43條之8對於私募有價證券的應募人及購買人,其所應募及購買的私募有價證券的流通性受有限制,以避免有心人士透過私募的方式,行規避募集的程序之實。原則上,應募人與購買人僅得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3年後,始得賣出全部的私募有價證券(根據證交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3款)。如於3年內欲賣出私募有價證券者,則受一定交易數量,以及交易對象的限制(根據證交法第48條之3第1項其他各款)。本件自然人甲應募買受貴公司之私募股票後,因需錢孔急,在買受後1年內將之全數再行賣出,不符證交法第48條之8之規定。違反者,依證交法第177條規定,將負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2.董事長乙利用內線消息,買入私募股票,並不違反內線交易: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為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因此,內線交易規範的有價證券,僅限於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雖貴公司為上市公司,但因為私募股票在受轉讓限制3年期間內,是無法上市買賣的,因此,縱董事長乙利用內線消息買入私募股票,亦不構成內線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