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自己經營的公司日前突然接到大批訂單,然現有生產機器及人手均不足以應付,因此極需大筆資金、招募新員工及購買生產機器。請問:我應該以何種方式來籌措該筆資金?又若受到景氣影響,希望減低資本額以維持公司正常營運,應如何辦理減資程序?A:1.公司可經由下列方式募資:1.貸款:可藉由向銀行或私人貸款取得暫時所需資金,然需注意的是,公司向他公司貸款時,不得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即公司貸款的對象除與該貸與公司間有業務往來或短期有融通資金之必要外,不得任意向一般的公司借貸其所需的資金。2.發行公司債:若只是因應一時之需,不希望藉增資來募集資金時,在一定條件下可向社會不特定大眾貸款,亦即發行公司債。依公司法第246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公司經董事會之特別決議後,亦即由2/3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來募集公司債。然而發行公司債應注意幾項限制,依公司法第247條第1項之規定,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所謂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存在而有經濟價值之資產,例如公司的信譽、智慧財產權、特許權及使用權等)後之餘額,及同條2項「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1/2」之規定;另公司法第249條及第250條亦有明定不得發行公司債之情形。3.發行新股:可分為2種方式:一為貴公司若於設立採授權資本制,可發行尚未發行之股份,而毋需經增資的程序即可籌措所需資金;二為可經一定程序辦理增資。公司辦理增資應注意公司法第278條第1項之規定,即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之限制。此外,公司法雖未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增資應經股東會何種決議方式,但公司法第129條第3款規定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為章程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因此辦理增資勢必變動公司資本額,亦即會變更章程內容。而依公司法第277條第1項「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及同條2項「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2/3以上同意行之。」等規定觀之,辦理增資必須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方式始得為之。2.至於公司在辦理減資時,則應依公司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辦理,即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6個月以上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新股票。另需注意者即與增資情形一樣,亦需經股東會的特別決議方式始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