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離婚率愈來愈高,在感情濃密時期,情侶、配偶間互相贈與財產是表達情感常見的情況,但一旦反目成仇,想要要回贈與的財產或物品,可不容易。
而夫妻透過贈與,是常見的財務規劃,但贈與並不一定「免稅」,有哪些稅在等你?搞懂法律規定,才能高枕無憂!
三種夫妻財產制
在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夫妻財產制度主要分「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等三種。其中,若夫妻在結婚時未另行訂立財產契約並辦理登記,依據法律即適用「法定財產制」,而這也是實務上最普遍的制度。
所謂「法定財產制」,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原則上各自管理、使用及處分自己的財產。但當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因離婚或一方死亡,法律為了衡平婚姻期間共同努力所累積的經濟成果,特別設計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制度。透過此一制度,財產較少的一方得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本刊在1342期已先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做一探討,而本期再就一些細節,邀請律師及地政士等專家,為關心夫妻間財產「贈與」做最好的規畫,更為未來若有財產爭端時,能更有底氣。
夫妻贈與 離婚能討回嗎?
對很多夫妻來說,感情好時,在婚姻存續時,常有「贈與」財產或物品的動作,但萬一要離婚了,贈與的東西能「討」的回來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彭郁欣舉例說,小明與小美在民國100年結為夫妻,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二人於婚後相互扶持、恩愛有加,小明遂於102年婚姻存續中贈與小美夢寐以求的跑車一輛。
但好景不常,兩人於105年因生活理念不合而決定離婚,小明得否要求小美返還他所贈與的跑車呢?
彭郁欣說,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此項規定使得婚姻中經濟較弱勢的一方,在離婚後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並得以彰顯其在婚姻中對於家事勞務的協力貢獻。
無償取得不納入婚後財產
但夫或妻無償取得之財產,因為與婚姻協力貢獻無關,故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內,且依多數法院見解,此亦包含夫妻間贈與他方之財產。
因為如果將夫妻間「無償贈與」他方的財產,於剩餘財產分配時納入其婚後財產計算,可能無法達成保障經濟弱勢一方之立法目的。
再者,夫或妻既然已將財產無償贈與他方,若於離婚時反要回來重新計算,亦與誠信原則有違,不符國民生活法感情,更不能保障受贈方的既得利益。
依此,小明於婚後贈與小美的跑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不應納入小美的婚後財產。
此外,縱使該輛跑車納入小美的婚後財產,且小美的婚後財產比小明還要多,小明亦不能指定小美移轉該輛跑車的所有權。
依前所述,若「假設」該輛跑車納入小美的婚後財產計算,且小美的財產較小明多,使小明得向小美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小明能否指定小美移轉該輛跑車的所有權與他?
彭郁欣說,依照法院見解,所謂夫妻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是指就「法定財產制」婚前、婚後財產與相關舉證責任,雙方婚後剩餘財產之價值計算金錢數額而言。
因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性質,是單純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而非存在於特定財產標的上的權利,自不得就特定標的物為主張或行使。白話來說,小明只能請求小美給付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給他,不能指定要求小美將該輛跑車的所有權返還與他。
符合規定也可撤銷贈與
而小明就是要那輛跑車,他還有其他辦法嗎?彭郁欣表示,若符合《民法》第416條第1項所定的撤銷規定,如小明在贈與時有要求小美「附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或者小美故意痛毆傷害小明等等,小明就可以在一年的除斥期間內撤銷贈與,並依《民法》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小美返還他贈與的跑車。
彭郁欣說,現代社會離婚率愈來愈高,感情好時,配偶間互相贈與財產來表達情感,但贈與前還是建議詳細思考,以後是不是有可能後悔想要將贈與的財產要回來?如果是「附條件的贈與」,也務必將「附帶條件」寫成書面契約,若將來想要依法撤銷贈與,也才有法律依據。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黃斐旻另指出,許多民眾在作理財規劃或資產配置時,常常會運用夫妻間贈與免稅的規定而進行財產的相互移轉,然而夫妻間的贈與真的免稅嗎?有沒有風險或例外?
黃斐旻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也就是說,夫妻間的贈與,免贈與稅且金額無上限。
夫妻間贈與 金題無上限
白話來說,夫妻間的贈與,不論贈與的財產價值新台幣10萬元,還是新台幣10億元,都不會課徵贈與稅,也就是金額無上限、完全免稅。
而立法目的,主要是考量夫妻共同生活,在共同家計下彼此財產難以清楚劃分等現實情況,基於對婚姻制度的保護所訂定,對有法律上婚姻關係的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的規定。
贈與房與地 這兩種稅跑不掉
但如果夫妻間互相贈與房屋、土地等不動產,那就還有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要繳。
首先就土地增值稅來說,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所以夫妻贈與土地,雖然不用繳贈與稅,但是依法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又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也就是說,夫妻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要注意的是,這只是「暫時不課稅」,等未來土地出售給第三人時,會以贈與前原來取得的時間點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屆時可能要一次繳足這段期間的土地增值稅稅款。
另就契稅來說,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16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所以夫妻間為了財務規劃而做財產贈與時,若是房子,受贈方必須要繳納「契稅」,這部分是沒有免稅的優惠。
此外,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國稅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但仍須向國稅局申報,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而如果夫妻間贈與的財產是現金,則應提示雙方付款資金流程,得自匯款之日起三十內,依前揭法律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贈與變「擬制遺產」情況
但在此,黃斐旻特別提醒,若是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是要課「遺產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這條法文主要是「擬制遺產」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夫妻贈與後,不幸於二年內死亡,依法會被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而需繳納遺產稅。
立法目的原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在臨終前,透過夫妻贈與來規避遺產稅,此為實務上常發生爭議之處。
不過,台灣曾發生「六歲私生女要揹負5735萬元遺產稅」問題,主要是老公有外遇生女,而老公生前兩年內移轉數億價值的股票贈與原配,使得該贈與的價值金額要歸回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結果,原配及原配所生之子都在三個月期限內「拋棄繼承」,致六歲私生女要揹負5735萬元遺產稅,引起社會嘩然。
此案經提起訴訟,及提起釋憲,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大致重點是「…,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 條保障之財產權。」
由於憲法法庭要求財政部於兩年內做法條修正,因此,財政部於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之意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前,針對「擬制遺產」就受贈配偶與其他繼承人之遺產稅負擔所明定之過渡性規範。
簡言之,該處理原則係規範「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之財產,計入遺產總額後應由配偶負納稅義務」,且適用範圍可回溯至「判決公告之日」。
亦即包括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28日後過世的繼承案件;以及被繼承人在113年10月28日前過世,但稅局尚未核定或繼承人仍在復查或訴訟中的案件,都須適用新規。
黃斐旻表示,夫妻間互相贈與財產,往往是為了財產規劃,或者節稅的目的考量,但雖然免贈與稅,仍有土增稅及契稅的相關稅費支出要注意,建議規劃前最好與專家溝通討論,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以達到最佳的財產規劃目的。
夫妻「剩差」可節省遺產稅
對於「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來說,《民法》第1030條之1有關「夫妻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於財產較多的一方,恐被分走一半的財產也大傷;但若是因為有一方過世案例來說,生存方卻反而能善用此一條文而節省遺產稅。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舉例說明,假設王先生與王太太適用「法定財產制」,王先生過世時名下財產共新台幣6,000萬元,其中大多為婚後累積,王太太名下僅有1,000萬元財產。
若不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王先生的6,000萬元即須全部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但若依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為5,000萬元,王太太可以先向遺產主張2,500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如此一來,王先生的遺產總額即由6,000萬元降為3,500萬元,在扣除免稅額與相關扣除額後,可能大幅降低,甚至免除遺產稅負擔。
由此可見,善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制度,不僅是夫妻財產公平分配的重要機制,也往往成為實務上合法節省遺產稅的重要工具。
另外要特別注意,依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時,並非所有財產都會納入比較範圍。原則上,婚前財產以及因繼承或受贈而無償取得的財產,均不列入剩餘財產的計算。
李廷鈞最後提醒,我國《民法》所規定的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實是一個很重要的制度。很多人等到處理繼承時才發現,如果先依法主張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但能保障配偶權益,有時也能合法降低遺產稅的負擔。
不過實務上也要注意,婚前財產以及因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並不列入計算,而金錢來源的舉證往往較為困難,需要特別留意。
因此,只要事先了解制度、妥善規劃,往往就能為自己與家人多保留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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