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籍新北市,且具備公有零售市場攤商申請資格之自然人。(即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之自然人)。
2.經政府立案之餐飲法人或商家(投標時應提供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營業種類應符合鶯歌美食廣場提供餐飲服務之經營型態,且攤位應配合美食廣場整體風格進行內部配置及空間氛圍營造,攤位配置構想及示意圖應於申請時一併提供評選委員會審核。
2.投標金額:依據「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使用收費標準」核算各攤(鋪)位使用費。
經營期間以4年為限。經營績效良好者得於期滿前6個月提出續約申請,核准通過者,續約期滿後重新投標同一攤(鋪)位得以最有利條件優先得標,續約方案說明如下:
1.檢送書件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申請續約1次,續約以4年為原則(含續約期間在內最長經營期間8年)。
2.經委員會評定經營期間表現特優者,得由市場處專案簽辦延長續約期限,至多以8年為限(含續約期間在內最長經營期間12年)。
應繳4年使用費總額10%,應於「攤位分配結果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15日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