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得太早、花得太快、活得太老的長壽風險已成為現代人退休所面臨的最大課題。在規劃保險額度的時候,需求應該由保戶自己分析,讓自身保障得到充分的準備。前段時間名媛李珍妮控告某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員不實行銷的新聞事件,鬧的沸沸揚揚,爭議點是李珍妮認為保險業務員告訴她只要年繳九三八萬元,繳完二十年滿期後,每年就可以領到五百萬元,而這則新聞也引發不少話題。結構是儲蓄險 本質仍是壽險這次引起爭議的是「增額終身壽險」,雖然結構上看似是儲蓄險,但其本質還是壽險。法羽保險律師事務所所長許峰源表示,常有保險業務員跟客戶強調增額終身壽險有以下的好處:第一,隨時可以利用保單進行借款、解約,直接取得現金,跟銀行帳戶一樣好用;第二,因為國稅局查不到投保紀錄,所以把資產隱藏起來,國稅局看不到你真正的收入,也就不用怕被查稅;第三,因為保單不能被強制執行,它幫你建立起資產的防火牆,你藏在保單裡的錢,不會被債權人拿走,所以可以把保單當成「隱形的水庫」。究竟有著「保險公司定存單」之稱的增額終身壽險,打著增值複利有機會高達五%、六%等優勢,是否是包著毒藥的糖衣,或是它真的值得消費者將其規劃成為熱門的節稅與退休規劃商品?通膨率讓資產大幅縮水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的資料顯示,從二○○四年到去(二○一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通膨率)平均是一.四二%,假設每年通貨膨脹率是一.四二%,現在的一百萬元與二十年後的一三二萬元,五十年後的二百萬元等值;如果通膨率再提高,則資產縮水情形也會更嚴重;同樣地,保額也一樣會受通膨的影響,而「增額終身壽險」的最大特色是保額年年遞增,似乎可以減緩通貨膨脹的影響。另外,根據經建會「二○一○年至二○六○年台灣人口推計」相關數值推估,隨著醫療進步,二○四○年時,六十歲的女性活超過九十歲的機率是五五.八%,男性則是四一.八%,並逐年上升,顯示至少需要準備三十年以上的退休生活費用,才足以因應長壽風險所帶來的經濟負擔。增額終身壽險特色解析「退得太早、花得太快、活得太老的『長壽風險』已成為現代人退休所面臨的最大課題。」全球人壽董事長劉先覺表示,必須重新定義養兒防老的觀念,當你用二十年的時間養育子女長大成人時,也要買一張長年期退休規劃保單,就像是養一個能夠提供自己退休金的「保險兒子」,只有及早開始規劃自己的退休生活,才能真正達到養「兒」防老,擁有安心富足的退休生活。通常保險業務員會說,增額終身壽險是一種進可攻退可守的保險商品,而增額終身壽險提到保額終身增值,舉例來說,例如購買某人壽二十年期的增額終身壽險,強調第二十保單年度的當年度保險金額已達到保險金額的六倍,第二十一年度起,當年度保險金額每年以三.五%預定利率複利增值,運用時間與複利的加乘效果,達到累積資產的目的。另外,保險業務員常會說:「當市場利率不好時,這種保單都有二.七五%的預定利率和分享機制。」全球人壽行銷長暨副總經理李正偉表示,市面上很多增額終身壽險都是採用固定利率,可以分享利率機制,但以目前全球利率都在歷史低點,一旦全球經濟好轉,進而升息,市場利率也會相對提升,如果購買宣告利率機制的保單,保單宣告利率也會上揚。舉例而言,三十歲上班族陳小姐選擇投保「全球人壽安心360利率變動型美元增額終身壽險」保額二.一萬美元,將退休金準備期拉長為二十年繳費,每個月固定提撥一萬元,再加上年終獎金,每年實繳保費四九四五美元(以三.五%保費折讓,約合新台幣十四.八萬元),二十年總繳九萬八千九百美元(約合新台幣二九六萬元)。三大方向 談隱藏資產觀念繳費期滿後,保單價值準備金已增值為十三萬六四九美元(約合台幣三九一萬元),比總繳保費約增加九十五萬元;若以宣告利率四%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增額回饋分享金」總計為十三萬七六二二美元(約合台幣四一二萬元),約達總繳保費一.四倍。若陳小姐於繳費期滿後選擇轉入投保即期年金保險,則立刻擁有一份穩健可靠的終身收入,年年領、終身領,活得愈久領得愈多。再者,過去許多有錢人常常利用保單作為「隱藏資產、脫產、逃稅」的工具,來規避國稅局的查稅和債權人的強制執行。對此,許峰源表示,坊間常常聽到保險業務員教導客戶,因為國稅局查不到投保紀錄,債權人也沒有辦法查到,所以可以將增額終身壽險當作是「隱形水庫」,把沒有繳稅的錢和不希望被債權人強制執行到的錢,都藏進保單中。許峰源表示,針對這些概念可從三大方向談起:第一,保單要保人的權利;第二,投保紀錄資料的保密性;第三,保單遭強制執行的可能性。首先,保單要保人有繳交保險費義務,因此要保人可以在投保一定年限後,隨時利用保單進行借款,不需要提供任何額外的「擔保品」或「財力證明」,只須支付保單借款利息。用來隱藏資產可行嗎?另外,利用保單隱藏資產,但其實這幾年國稅局申請的收入明細中,已經把過去一年所繳的「保險費」列出來,可以作為申報「保險費扣除額」,所以也無法作為避稅考量。再者,雖然一般債權人沒有權限向保險公司調查債務人的投保紀錄,但是依照最新的法院實務見解,債權人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調查債務人的投保紀錄,由執行法院發文給保險公司,調查債務人的投保資料,此時,保險公司就必須如實將資料提供給法院。然後債權人再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一一五條的規定,透過強制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將債務人的保單進行扣押。不論險種 投保都要衡量能力執行法院所核發的扣押命令效力範圍,包含要保人可以領取的「生存保險金」、「還本金」、「中途解約的解約金」、「保單失效後,應返還的責任準備金」等,禁止債務人領取,也不可以就保單進行「保單借款」、「解約」、「變更要保人」等處分行為,此外,保險公司也不可以向債務人做相關的清償行為。不管資產多寡,消費者都應該自己算一下所購買的保單,在未來會繳納的保費總額是多少。例如年繳九三八萬元,繳費二十年總共要繳納一億八七六○萬元,消費者就可以從這裡看出額度的規劃是否超出自己負荷的能力。不管是每年繳相同額度的保費,二十年繳完滿期的險種,或是保費隨年齡逐漸增加的定期險種,都需要評估自己的繳款能力。